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知
银发〔2016〕26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
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
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 2016  12  1 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
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
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
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 2016  11  30 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


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

支付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