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川审发〔201190
四川省审计厅
关于规范审计文书种类、审计文本格式
及审计文书业务用语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省厅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审计准则的通知》(审法发〔2010154号)的要求,为了贯彻执行新国家审计准则,我厅结合审计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文种、方便工作,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在审计署规定13种审计文书种类和审计文本格式基础上,制定
了我省审计机关审计文书种类30种,审计文本格式12审计法实施条例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2012年度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一律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审计业务文书样本格式。审计文书可分为固定格式和非固定格式两类。这次规定的42种审计文书属于前者,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审计方案调整说明则不再固定格式。但是,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有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力求作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流程规范,动态反映审计轨迹。
二、规范审计业务文书行文要求
审计业务文书既要满足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又要满足行政公文规范。审计业务文书行文规范要点如下:
(一)本格式规范中“「  」”提示的为行文的可选内容;“(  )”提示的为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审计业务公文发文字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依次为:
    1.机关代字。各地审计机关代字为地区简称。如四川省审计厅的机关代称字为“川”。
    2.审计机关代用字为“审”。
    3.审计机关业务公文类别代用字。如:通、报、决、罚、移、授、建等。
    4.审计业务类别代用字。如:财一、财二、金、行、责、企、社、投、农、外、法等。
    5.年份。年份为全称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能省略,用“〔〕”括号。
    6.公文序号。可采用业务公文大流水号,或采用业务公文分类类别流水号。
    7.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印22行,每行28个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8.公文用纸及审计业务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毫米×297毫米;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文件标题应首先列明发文的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四)文件落款加盖审计机关全称印章,可不标列审计机关名称。
    (五)审计业务公文要求编列主题词。主题词以国务院和审计署印发的主题词表为准。
    (六)审计业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七)本规范中所有审计业务文书、文本均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四川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各级审计机关不得自行增减。
三、规范审计文书业务用语。
(一)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审计处理收缴有关款项的,根据资金性质可分别表述为:
1.属预算内收入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一般性问题可表述为“不符合”)******(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将******(金额)******(收入种类)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本级国库。
2.属违法所得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限于******(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限)内退还违法所得。
3.属违法所得但无法退还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将违法所得******(金额)予以收缴,缴入本级国库。
4.属专项收入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限于******(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专项收入******(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专户管理的缴入******专户管理)。
(二)违反国家上缴财政收入、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可根据资金性质及相关情况分别表述。
1.属上缴财政收入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收入级次确定的)上缴(市、州,省级)财政。
2.属上解财政资金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限于******(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金额)就地缴入(市、州,省级)财政及时上解。
3.属下拨财政资金的,可表述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定性依据)的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责令改正,限于******(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金额)拨付******(下级)财政(或单位)。
(三)关于税收收缴问题,应当准确把握以下要点:
1.确定期间,即:审计范围内查出的一个具体计税期间;
2.计税依据、因素,即:财务会计资料中反映的应计税基数,相关税收政策;
3.应计税额,即:在某一计税期间,根据应计税基数及相关的税收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少纳税额;
4.在报告、决定中具体表述应注意表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可表述为:在某一计税期间,根据应计税依据、基数及相关的税收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少纳税额,责令其向税务机关按规定补缴。
5.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偷、骗、抗税等行为审计机关查证有困难的,应移交税务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