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 号】青科发规〔2019〕55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附件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职责与权利,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省科技厅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金绩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厅属企事业单位和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法实施条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有效的审计方法,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是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厅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构,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并组织开展本级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意见后,然后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办理手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和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各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需要择优向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五年规划期限,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同时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我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资产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经相关部门委托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省科技厅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研究、部署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厅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四)负责指导、监督厅属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