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0.29
【分 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2012年6月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连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计立法,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审计条例起草制定工作。2010年,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审计部门开展了审计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011年,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蔼兰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上海市审计监督条例〉的议案》后,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常委会法工委即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联合成立立法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开展《上海市审计条例》立法研究和立项论证工作。课题组先后赴北京、天津、江苏、重庆等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对审计立法的意见建议,分析、梳理了本市审计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相关论证报告。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海市审计条例》列入年度立法项目。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再次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区县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
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召开第三十九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委认为,本市审计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审计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审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新时期审计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发展和审计作用的发挥。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体现上海审计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本市审计监督的现状和特点,结合本市审计监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从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程序和权限、审计结果和整改、审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位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建设项目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等内容作了创制性规定,有不少突破和创新,既有前瞻性,又有操作性,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同时,委员会还就《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所规范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行为,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时应履行的职责,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审计监督的活动等。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的表述作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条例(草案)》第四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议《条例(草案)》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申辩和陈述权、申请听证权以及申请复议、诉讼或裁决权等权利作出细化规定,以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审计保障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提出要加强乡镇审计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但该条款所表
述的区县和乡镇各级政府的责任不够清晰,应强调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机构人力资源的配备,为此建议作必要的修改。
  四、关于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人大监督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为依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建议《条例(草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增加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等审计事项的相关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表述及文字还需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