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与初步核实
(一)受理
受理是指党的纪检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发现以及受理的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以确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避免立案的盲目性。
对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需经纪委领导批准。初步核实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进行初步核实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立案决定书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呈报立案。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反映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二、立案
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
(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
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
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行政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不论立案与否,受理案件均应纳入纪检机关的办案统计。
(二)立案的呈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批准立案应由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三、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工作,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时限为3个月。计算方法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案件调查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得力的办案力量。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情选好调查组组长;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调查组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可针对问题的性质,或吸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参加,或上下级联合组织,调查组内还可以分设专题小组;要注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包括:(1)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立案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二)科学地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立后应做好调查前的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熟悉案情。要组织调查组全体人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致的研究。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调查组的人员组成,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案工作的条例、规定。
3、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包括案件调查的总体思路;需要查清的全部问题及其重点;采取的步骤、方法、策略;组织分工;预计完成的时间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制定具体的调查提纲。提纲的主要内容:一是列出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二是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明确问题的主次,选准案件的突破口。重大案件一般至少应选择两个突破口;三是确定调查线索。既要重点考虑可能的知情人,也要注意扩大案件线索;四是确定每个调查项目的完成时间。
(三)适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开始时,应以送交《立案决定书》的形式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为调查组的
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也不能对被调查人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调查组认为过早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的调查,也可先行调查工作,在适当时机再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如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建议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的组织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具有强制性,不需征得本人同意。在案件查结后,对被调查人做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停职检查的决定自动终止。采取停职检查这一组织措施,由立案批准机关批准,并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有关组织应将采纳情况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四)全面准确地搜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九种。
证据要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
取证要求:调查取证时要注意:(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如不能取得原物、原件而拍照、复制的,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须由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2)收集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3)执行封存、扣留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清点和填写封存、扣留物品清单;(4)查核或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要与有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有关查核和暂停支付存款的手续。
(五)认真鉴别证据和认定事实。应认真审查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故意提供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是伪证。非故意形成的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属于错证。
认定错误事实需有确定、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2个以上直接证据。
(六)做好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的工作。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但要注意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见面时由调查组2人进行,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七)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和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后予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应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起草调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尤其要详细具体。(2)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与否,都要对揭发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和交待。(3)要写明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量纪时适当参考的因素。(4)要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具体、恰当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对署真名实姓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查问题的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要由承办部门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同时也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以利于及早查清问题。
四、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兼职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审理案件的程序
1、案件的移送和受理。对调查终结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在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称为案件的移送。审理部门对移送来的违犯党纪的案件,经审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具备移送条件,决定接受案件材料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受理。
受理呈报和移送的案件的材料按下述情况分别报送:
(1)下级党组织、纪委呈报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呈报审批的请示;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③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④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⑤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⑥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2)本级组织的案件调查组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主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②
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③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④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⑤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