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书(2020)
  被告人梁某某,(略),1988年**月**日出生,(略)********,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家住自贡市大安区**花园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吴某甲(已判决)等人通过分工协作方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由被告人梁某某提供自贡市部分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给吴某甲,吴某甲将上述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将上述部分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新的小区业主公民个
人信息后,通过、QQ等方式以Excel表格、Word文档、图片形式贩卖给郑某甲、何某甲、唐某甲等二十名不同装修公司人员用于推销房屋装修业务,非法贩卖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11147条,获利5万余元(其中转账获利48800元),被告人梁某某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2020年2月27日,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2018年10月29日23时许,富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自贡市大安区**名都**栋**号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吴某甲(昵称:**)通过交易方式向郑某甲(昵称:**若水)出售**上城、**城邦、**领御、**府二期等9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9831条,收取郑某甲转账1000元,现金3000余元,共计收取4000余元。
  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兰某甲(昵称:**)出售**领御、**城邦、**上城、**盛景等10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2073条,共计收取兰某甲转账6100元。
  3、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唐某甲(昵称:唐某甲)出售**领御、**府、**城邦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547条,共计收取唐某甲转账1100元。
  4、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邹某甲(昵称:**)出售**府、**国际城、**森林等12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830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1100元。
  5、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谢某甲(昵称:**)出售**城邦、**领御、**府、**安置房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790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2000元。
  6、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陈某甲(昵称:**)出售**风景、**安置房、**盛景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077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2300元。
  7、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何某甲(昵称:美沃门
窗)出售**领御、**园里、**华府等7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1701条,共计收取何某甲转账3000元。
  8、2018年7月15日,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梁某甲(昵称:**)出售**园里、**领御二期、**盛景、**城等4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020条,共计收取梁某甲转账1000元。
  9、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刘某甲(昵称:看今朝)出售**小镇、**园里、**城等5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539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800元。
  10、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吴某甲通过交易方式向何某乙(昵称:**)出售**安置房、**城邦、**领御等4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251条,共计收取何某乙转账1600元。
  11、2018年3月份,吴某甲向昵称:**鳯呉出售**上城、**名城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226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1000元。
  12、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强出售**风景、**城邦、**小镇、**邻里等7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429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1500元。
  13、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意外出售**安置房、**上城、**领御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878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5700元。
  14、2017年11月份,吴某甲向昵称:**装饰出售**领御、**园里、**森林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910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500元。
  15、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超出售**小镇、**城、**华府、**城邦等10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8605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3200元。
  16、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电器公司出售**城邦、**逸都2期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073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8000元。
  17、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欣出售**城邦、**领御、**园3期等4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327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1000元。
  18、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星出售**小镇、**城邦、**领御、**府等8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5042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2200元。
  19、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子出售**城邦、**上城、**领御、**小镇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655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2900元。
  20、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吴某甲向昵称:**克斯出售**城邦、**华府、**园里等6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343条,共计收取对方转账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聊天截图、现金存款凭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有吴某甲、罗某甲、陈某乙、赵某乙等十四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吴某甲等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分工协作方式向他人出售小区公民个人信息11114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立案决定书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婵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略)****;
  2.随案移送卷宗7册、光盘3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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