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少先队辅导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少先队工作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及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xx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受共青团的委托,担负指导少先队工作的光荣任务,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四条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条例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少先队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来源
第五条少先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队辅导员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5. 乡(镇)级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县属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乡(镇)级总辅导员和县级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应从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聘任〔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中队辅导员可以由高年级团支部选派品学兼优的学生团员担任〕;县(镇)级总辅导员应从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专职少先队工作干部中选拔、聘任;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第三章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少先队辅导员实行两年一聘制。县(镇)级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团县委、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少工委共同商定并联合聘请。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批准,学校团队组织聘请。
聘请的少先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并授红领巾。少先队辅导员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少先队辅导员如需要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
第八条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
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学校中层正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大队辅导员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含15个教学班)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含8个教学班)的中学,应配备一名专
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5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不足8个教学班的中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2.大队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学校中层副职的标准进行配备,并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3.专职大队辅导员任课应按配备标准编排。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大队辅导员的任课如有特殊,要报团县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该校方可结合实际实施。)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应享受班主任的待遇。
第十一条各少先队大队至少要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学校要对志愿辅导员登记在册,县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大、中队辅导员和总辅导员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因组织少先队活动未能休息的,有条件的单位应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助。
第十三条少先队辅导员的待遇应按此章《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中的条款给予具体落实。
第四章少先队辅导员的任务和职责
第十四条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局、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七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八条少工委和教育局要把对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少先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
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县总辅导员由自治区少工委定期培训;镇级总辅导员、县属中小学和乡(镇)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市(或县)团委和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中队辅导员主要由镇中心校和镇级团委组织学习及培训,也可
以由团县委和教育局组织培训。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少工委和县教育局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四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少先队辅导员的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团县委、县教育局和县少工委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刚要(试行)》的要求,定期对少
先队辅导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建立考评档案,作为表彰奖励及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总辅导员由团县委、县教育局和县少工委共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镇总辅导员和县属大队辅导员由县少工委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乡(镇)级学校大队辅导员由镇团委和镇中心校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考评总辅导员的程序:
(一)个人工作总结;
(二)所在单位众评议,按照单位签署意见;
(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四)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八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工作总结;
(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