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简报
院学字【2011】27号
关于评选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助学金的通知贫困助学金申请书
各系(部):
为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优秀的学生得到应有的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适当的资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及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我院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11—2012学年度国家助学金有关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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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3名(本科2名、专科1名),每人每年8000元;
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之四的要求,国家奖学金的成绩必须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以上的标准且本科学生综合学习成绩排在全院前2位,专科学生综合学习成绩排在全院前1位;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一)”。
2、国家励志奖学金25名,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藏医系14名藏药系7名继续教育部4名
3、国家助学金190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藏医系100名藏药系51名继续教育部39名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以上(含一等奖学金)标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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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欠费等不良记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标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欠费等不良记录。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补考、无欠费等不良记录。
四、评审程序与纪律监督
(一)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在一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评审小组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确认,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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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系(部)按分配名额审议并确定推荐名单,由系(部)评审小组组长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申请人填写的相关表格报送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条件。
4、学生处将审核合格的名单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等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奖名单向全院公示。
(二)纪律与监督
1、请各系(部)高度重视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国家奖学金的授予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授予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授予对象为勤奋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系(部)要切实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做到评管结合、评教结合、寓教于评、寓教于奖、寓教于助,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的激励作用。
3、严格公示制度,系(部)评选结果必须通过宣传栏公示3个工作日,学院最终审核合格的名单将在宣传栏和藏医学院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举报电话:监察室学生处6388340。
五、时间安排
1、10月5日前: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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