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配售制度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
1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2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3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
4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5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公司公告新京报制图/张妍
■热点解读
减持新规
减少巨资冻结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在11月6日证监会公布的完善现有新股发行制度的五项措施中,最受瞩目的当属“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针对巨额打
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证监会称,现行制度造成巨资冻结,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XX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XX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
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邓舸称,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同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未及时足额缴款等失信行为,邓舸表示,拟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分析称,本次ipo重启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前期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对市场的冲击;而且市值配售的方式不变,可提高投资者对二级市场股票的配臵比例,均是利好市场。
今年4月份以来,证监会每月核准两批企业ipo,每批20余家甚至30家。在新股集中申购时,往往冻结资金数万
亿元,造成a股几大股指大幅波动。股市暴跌同时迎来最强资金冻结高峰,6月17日起抽血效应明显,周冻结资金近6万亿元。新京报记者金彧
■市场反应
券商股连涨三日10月业绩猛增
新京报讯沪指本周大涨%,冲击3600点,券商股11月6日再掀涨停潮,连续3日井喷。正当市场疑惑券商股何以突然爆发时,证监会昨日宣布重启ipo,各家上市券商也在11月5日晚发布了亮丽的10月份业绩报告。昨日开盘,多数券商股低开震荡,但午后券商股再度发力出现涨停潮,实现连续3日走高。多数券商股本周合计涨幅超20%,券商板块3日涨幅已近30%。
券商股本周的强势启动,令市场较为意外。从11月4日起,券商股两融就出现井喷式增加。11月4日,19
只券商股累计融资净买入亿元,而前一交易日的融资净买入金额仅为亿元,环比增长了约10倍。
与此同时,截至11月5日晚间,23家上市券商全部发布完10月份财务数据,10月份净利润环比增速超过1倍的券商达9家。在此背景下,市场分析人士纷纷看好券商板块。与第三季度整体净利润环比下滑7成不同,10月份上市券商业绩爆发,超过9家券商净利润环比翻倍,其中,太平洋证券净利润环比增速高达40倍。国盛证券分析师贾
菲表示,预计10月份以后,随着大盘指数的上扬,两融业务与两市成交量持续提升,券商各项业务会明显改善。东方证券在研报中预期券商全年净利润增幅会在200%以上,总收入增幅会在150%以上。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券商股作为a股最具人气的板块,连续大涨吹响了第二波大反弹的号角,投资者情绪大幅改善。
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10月份后要把券商摆在第一位,下半年资本市场改革会给证券行业带来惊人的红利,包括注册制、新三板分层、投行主动配售、pe直投、资产证券化全面松绑等。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股票发行时,将所需发行的股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发行,另一部分是分配给机构投资者在股票交易系统以外购买,这部分就称作网下配售。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乘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
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3、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4、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5、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