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对方的精彩陈词。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根据哲学大辞典解释,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动机具有引导作用。效果是由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善是指仁慈、善良。恶是指邪恶、罪恶。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而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而行为是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要着重澄清并强调的是,动机是确定的,更加是可以判断的。任何一种可以评价善恶的行为都是在动机这种意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行为。而且动机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和言语表达等进行判断。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的证明。
拨开迷雾
第二,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是指导行为发展方向的内因,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如果树立以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价值观的话,可以更好的推动
社会的发展。而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行为在发生的过程中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了效果的不确定。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 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恶的真伪。大浪淘沙始到金,拨开迷雾见真理。我们人人都要有一双慧眼去看清事物的表象,去推就行为的动机。才能够给予事实一个客观理性的评价。
第三,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我们歌颂从动机从本质上行善,会有效地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 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利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