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地区,由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成员共同组织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以下简称本社),其章程为本社的基本法律。
第二章成员与组织结构
第四条本社的成员必须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自愿入股并履行入股义务,享有按劳分红的权益。
第五条本社的组织形式为员工共同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具体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
第六条本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本社设立会员大会,由本社成员参加。会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全面决策和监督本社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重要事项需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八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代表会员大会行使决策权和决议执行权。理事会成员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9名组成,任期为3年。
第九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监事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多于7名组成,任期为3年。
第十条本社设立经营管理层,由理事会选定经理,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入股与退出
第十一条本社的成员入股应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股份额。
第十二条本社的成员退出方式包括自行退出、死亡退出、违规退出等,退出后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的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社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员和监事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社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按劳分红,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社员贡献确定分红比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文化、农业等部门的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审批后生效,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对于未尽事宜,可由本社依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以上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供参考。实际章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农村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