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自愿组织、平等协商、自主管理的原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宗旨是:坚持“农民先行、市场导向、政企合作、公益性强”的经营理念,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社会化、国际化”经营发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和扶贫致富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福利增长。
第四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X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简称“XXX供销联社”。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第五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实行地区性联合组织的形式,其地域覆盖全区。
第六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整,其中出资30%以上的成员单位为基本成员单位,拥有注册资本总额50%的表决权。
第七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吸收社员的方式为: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申请成为其基本成员单位。其他有实际需要的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普通成员单位。
第八条供销联社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履行本章程和联社的共同规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由基本成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共同参加,代表大会每三年选举一届,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长是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联社各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工
农村经济合作社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治理并提出联社各项议案和建议,并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联社的决策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联社依据需要设立各项管理机构,如监事会、财务部等。
第四章 公开透明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在财务、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实行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随时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供销联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保证联社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自治区政府监管部门对联社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并加强联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散
第十六条联社经营发展需要,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当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联社被裁定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章程所用词语解释:本章程所用词语如无法在章程内部进行解释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定义。
第十九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和解释应当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后进行。第一章 总则
1.1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遵守上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1.2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所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均用于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促进。
1.3 供销联社应当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财富增长。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2.1 供销联社应当注重依靠市场和行业特点,扩大产业链和增值链,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特农产品的培育。
2.2 供销联社的注册资本应当充分保障联社业务和发展需要,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供销联社应当积极开展资本经营,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3.1 供销联社应当注重内部管理和机制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3.2 供销联社的各项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员,确保联社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