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运与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欢于尧卢文丽
【审理法官】王欢于尧卢文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显运;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王显运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显运
【当事人-公司】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显运
【被告】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显运于2020年4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一村一大【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显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显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48:40
王显运与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3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显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显运因与被上诉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9)黑1024民初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显运于2020年4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显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显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欢
审 判 员 于 尧
审 判 员 卢 文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隋阳晓旭
书 记 员 沙 向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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