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11
【文 号】局监函[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监函〔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由在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以案由为切入点加强案件的过程化管理,开展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认真学习《规定》,确保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有关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每个案由适用的主体、情形等构成要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列明的案由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包括填报邮政市场检查管理系统等。同一案件中,案由
原则上要前后一致,经查实际案由与立案涉嫌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三、结合本地实际,遵照《规定》进一步完善案由体系。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遵照《规定》的体系和思路,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按照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原则,形成案由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备案后使用。适用情形和处罚种类、幅度与《规定》中已有案由均相同的,不再重新编订案由。适用情形相同而处罚种类、幅度不同的,编订的案由要与《规定》中相应案由在表述上有所区别。
  《规定》试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尹训国,电话:(010)88323119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14年3月11日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
  1.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3.企业合并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4.企业分立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5.超业务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6.超地域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7.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8.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9.骗取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10. 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1. 涂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2. 冒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13. 租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4.买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5. 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6.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立、合并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7.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8.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办理备案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办理变更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1.提交年度报告书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类
  22.冒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3.私自开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4.隐匿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5.毁弃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6.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7. 未建立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8. 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9.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30. 快件(邮件)夹带禁限寄物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1.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2.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33. 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邮政法》第七十八条)
  34.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5.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6.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7.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8.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