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寄宿制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学生宿舍的建筑标准和要求
1.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布局、建筑、设施等都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危房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学生宿舍高宜为3.0-3.2米。生均使用面积中学不小于2.7平方米,小学不小于2.4平方米。根据已在用学生宿舍的客观现实,每自然间学生宿舍应不低于12平方米,每室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禁止私自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乱堵门窗、打通墙体。不允许将非宿舍建筑做为宿舍使用。严禁将宿舍楼对外出租与学生混住。
2.不得租用校外房屋做学生宿舍。
3.学生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学生会使用灭火器。
9.学生就寝后,不得将宿舍安全出入口和楼层阁门锁死。可在宿舍出入口管理室处,设置内插门,遇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保证能在半分钟内打开。
10.学校对住宿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11.宿舍管理员坚持查铺制度。如发现有学生无故夜不归宿时,宿舍管理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对住宿学生的要求
1.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领导、教师、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确需调换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2.住宿生在学校要求住宿的时间内,不得无故夜不归宿。
除节假日外,凡不能在学校住宿的,应当持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假条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返校后应立即到宿舍管理员处销假。
住宿学生如果有特殊原因不在住宿时,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批准前,必须征得未成年学生家长的同意。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集中住宿。
男、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更不准异性留宿。寄宿制
3.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
4.宿舍内不准打架、斗殴、聚众哄闹、酗酒、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得从事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不准向窗外泼水,掷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