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寄宿制学校管理,维护寄宿制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寄宿制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成立强有力的由校长总负责的寄宿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寄宿制学生宿舍、食堂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参加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职责,形成管理人员具体抓,各部门共同管的管理网络,全力做好寄宿制学生安全、卫生、饮食、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公寓(宿舍)的布局、建设、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把危房用作学生公寓(宿舍)。男女生公寓(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床铺要牢固安全,门窗、走道、梯间符合要求并有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要的地方要安装照明设施并有应急灯,要有安全疏散标志。寝室内部设施按照规定配备,学生用床、柜等大宗物资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三条 按标准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原则上小学每45名,中学每54名寄宿生配备1名生活学习指导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在住宿生附加编制数额和学校超编教职工中安排,不足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临聘生活指导教师由学校自行按《劳动合法》相关规定招聘。生活指导教师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安全。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和科学化。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包括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各项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完善的寝室日常管理、昼夜值班巡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火灾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执行制度要有记载。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必须做到有学生在的时候,就有生活教师在,女生宿舍的管理人员只能是女性。
第六条 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要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遵守学校校规,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宿舍)严禁赌博、打
闹、抽烟、饮酒以及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和不适当的体育活动。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香烟、打火机、蜡烛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学校要定期清理并作好记录。
第七条 加强寄宿制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设立卫生(保健)室,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学生公寓(宿舍)要定期消毒、灭菌、灭蚊、灭蝇、灭鼠。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头、洗澡、洗手,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和传染。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课余时间的管理。要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成长特点,科学制定学校课余活动方案。合理安排早晚自习,小学、初中晚自习控制在80分钟以内,高中晚自习控制在2小时以内,早晚自习要把时间留给学生,教师不得利用早晚自习补课或讲新课。要配备足够的文体活动器材,增添图书资料,定期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民主、平等、互助互动的家、校关系。
第九条 加强寄宿学校经费管理。学校要按照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救助和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困难寄宿生在校生活补
寄宿制
助费,并协调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按照《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保障经费管理的通知》(长财行发[2010]79号)管好、用好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住宿补助经费,保证学生公寓(宿舍)的正常运行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