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
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寄宿制是推动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学、提高普及程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为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以寄宿制为主要形式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心)。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的规定要求,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
寄宿制  具有与寄宿学生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澡堂及其它配套设施;
  具有按规模、编制、学历标准配备的足够的教师和生活、卫生、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
  具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图书(含音像)资料和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器材。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积极施行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性化地管理师生员工、校园、校产和设备设施,努力将学校办成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设置标准的要求,保证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除可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外,应规范使用普通话教学。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寄宿制学校校长,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任职考核制。要坚持持证上岗,承担教学(实验指导)、管理任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教师要满足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学校课程的需要。
  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的文艺表演、书画创作、工艺制作、课间操、标语(图案)设计以及手工作品征集等活动;利用学校的墙面、宣传橱窗、教室等各种空间和用房,展示学生的作品,充分体现学校的民族文化特,弘扬民族文化。
第二章 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把确保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通过层层分解,落实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宿舍和食堂安全管理,疾病和传染病防控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学生请(销)假,学生上(放)学交接等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各项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学校消防、校舍垮塌、拥挤踩踏、食品、饮水卫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对各类安全隐患(含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日常观察或定期(不定期)检查,有效监控,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重要部位进行严密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要排除容易引起死伤的安全隐患。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要有防雷保护。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对管制刀具、用火、用电和集体活动等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每学期对住校生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把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好警校共建和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将校园及周边
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村社、社会团体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大力支持。
第三章 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切实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卫生工作尤其是传染病防控及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定期研究,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规模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教师,或建立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出专人任学校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及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宣传、检查制度,做到:
  每年3月、9月按要求开展全校性卫生宣传月活动。
  每月开展1-2次卫生防病治知识宣传教育。
  在校园设置固定卫生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每周开展1-2次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饮水管理。食堂要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C级以上。要为师生提供自来水饮用,若提供自备水或二次供水,水质及卫生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及教学辅助用房要保证通风、采光及清洁卫生良好。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垃圾桶,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每天刷牙、洗脸、洗脚、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等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经常性地参加一项课余体育、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活动,完成《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推行集体早操和大课间操,要将本地具有民族特的体育艺术活动溶入学生大课间和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之中,补充和完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氛围。
第四章 学校装备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及音体美卫等各类用房及设施的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川教基[2000]20号以下简称《装备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标准及工作评估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基[2001]13号,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农村小学规模不到12个班的,教辅用房可酌情减少,但要有实验教室、艺术(美术、音乐)教室、图书室。
  实验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要逐步达到《装备标准》和《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
  要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利用率,各功能用房要向师生开放,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开足开齐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理科教学仪器及音体美卫设备配备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后颁发的配备目录执行。其中中小学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仪器设备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民族特进行配备。
  信息技术教育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的通知》(川教函[2004]319号)进行配备。
  图书资料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3]124号)要求配备。实施双语教学的学校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字图书和报刊。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设备、设施及软件资源(含光盘)的配备按《教育部、
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配备。
  寄宿制学校每个年级应配备一套教学光盘播放点。18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可增加播放设备和光盘,逐步实现每班配备一套光盘播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健全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检查评估制度,将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抓好远程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学校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的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的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第五章 学校后勤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包括食堂、宿舍、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小农(牧)场建设、校园绿化、后勤规章制度、后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并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60名用餐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酌情降低标准。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劳动用工与保障、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等方面的制度。
  寄宿制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堂建筑及设备与环境、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及管理与监督,必须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寄宿制学校食堂应做到膳食结构科学、营养、合理,品种丰富,质价相符;就餐环境卫生、整洁,具有浓郁的文化氛围;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卫生习惯好、操作行为规范。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寄宿生收取钱、粮。伙食费标准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宿舍管理人员,科学、规范地管理学生宿舍。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100名寄宿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生活指导教师(宿舍管理员)。寄宿学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可酌情降低配备标准。生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管理,指导、帮助学生做好洗漱及床、被褥、衣、物的整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