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9.10
【字 号】川教[2006]239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寄宿制是推动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学、提高普及程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为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以寄宿制为主要形式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心)。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的规定要求,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
  具有与寄宿学生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澡堂及其它配套设施;
  具有按规模、编制、学历标准配备的足够的教师和生活、卫生、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
  具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图书(含音像)资料和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器材。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积极施行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性化地管理师生员工、校园、校产和设备设施,努力将学校办成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设置标准的要求,保证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除可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外,应规范使用普通话教学。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寄宿制学校校长,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任职考核制。要坚持持证上岗,承担教学(实验指导)、管理任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教师要满足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学校课程的需要。
  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的文艺表演、书画创作、工艺制作、课间操、标语(图案)设计以及手工作品征集等活动;利用学校的墙面、宣传橱窗、教室等各种空间和用房,展示学生的作品,充分体现学校的民族文化特,弘扬民族文化。
第二章 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把确保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通过层层分解,落实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宿舍和食堂安全管理,疾病和传染病防控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学生请(销)假,学生上(放)学交接等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各项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完
善学校消防、校舍垮塌、拥挤踩踏、食品、饮水卫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对各类安全隐患(含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日常观察或定期(不定期)检查,有效监控,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重要部位进行严密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要排除容易引起死伤的安全隐患。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要有防雷保护。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对管制刀具、用火、用电和集体活动等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每学期对住校生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把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好警校共建和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村社、社会团体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大力支持。
第三章 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切实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卫生工作尤其是传染病防控及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定期研究,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规模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教师,或建立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出专人任学校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及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宣传、检查制度,做到:
寄宿制
  每年3月、9月按要求开展全校性卫生宣传月活动。
  每月开展1-2次卫生防病治知识宣传教育。
  在校园设置固定卫生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每周开展1-2次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饮水管理。食堂要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
理标准”C级以上。要为师生提供自来水饮用,若提供自备水或二次供水,水质及卫生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及教学辅助用房要保证通风、采光及清洁卫生良好。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垃圾桶,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每天刷牙、洗脸、洗脚、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等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经常性地参加一项课余体育、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活动,完成《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推行集体早操和大课间操,要将本地具有民族特的体育艺术活动溶入学生大课间和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之中,补充和完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