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食堂准入要求
 
一、规章制度要求
    1、寄宿制学校建立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任组长,由总务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
    2、寄宿制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二、设施设备要求
    1、学生食堂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满足学生就餐需求。
    学生餐厅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生均1平方米),厨房面积必须大于18平方米;所有学生食堂,必须具备这5个硬件:至少有一台排油烟机或者换气扇、一个消毒柜和保洁柜、至少有1台冰箱或者冰柜、至少一个灭蝇灯及防治苍蝇、昆虫和老鼠的原辅材料储存架或者一个调味品柜;有生产加工必需的炊事机械与设备,且为不锈钢或合金(农村中小学可使用瓷砖或花岗岩工作台),根据食堂就餐人数备有相应规模的冷库或冷藏设备。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寄宿制、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均为白),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
    4、寄宿制学校炊事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按501
四、食堂办证要求
    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食堂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五、食堂承包要求
    寄宿制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已承包的食堂一定要做到三严:①严格资质审查;②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体检制度;③工作流程严格监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人员,严格巡查和值班制度,做到层层把关,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六、食品留样要求
    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制度。各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
七、食物采购要求
    寄宿制学校严格执行食堂大宗饮食物资供货准入制度和招标定点采购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食堂采购饮食物资必须纳入学校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饮食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对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报学校后勤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饮食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控,学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的饮食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八、取消经营条件
  学生食堂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校食堂经营资格: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2、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3、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食品经营场所25米之内不得有污染源存在,污染源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猪圈、粉尘以及化学加工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