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试用期就业协议书是什么
是《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等学校毕业⽣和⽤⼈单位在正式确⽴劳动⼈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就业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书⾯协议,是⽤⼈单位确认毕业⽣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的重要凭据。
⼤学应届毕业⽣都会拿到⼀份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师会告诉你让你在到合适的⼯作的时候签订这份就业协议书。那么就业协议书到底是什么呢?律图⼩编为⼤家收集整理了有关知识,请阅读下⾯的⽂章进⾏了解。
⼀、就业协议书是什么
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也叫做“”。是为明确毕业⽣、⽤⼈单位、毕业⽣所在学校三⽅在毕业⽣就业⼯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的依据,在学⽣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就业报到证和,同时转递学⽣档案。如果毕业⽣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各拥有唯⼀编号协议书(⼀式三份),实⾏编号管理。
⼆、就业协议书的重要作⽤
协议书是毕业⽣与⽤⼈单位建⽴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毕业后到⼈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续的必备材料之⼀,因此,毕业⽣必须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校毕业⽣与⽤⼈单位订⽴的确⽴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因此签约⼀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
三⽅协议⼀旦签署,就意味着⼤学⽣第⼀份⼯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校就业办⼀位⽼师说,⼤学⽣签三⽅协议前,要认真查看⽤⼈单位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般都有⼈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则需要经过⼈事局或⼈才交流中⼼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还要对不同地⽅⼈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三、就业协议书常见法律问题
1、三⽅协议之内常见的
在毕业⽣到⽤⼈单位报到后,三⽅协议即告终⽌,此时⽤⼈单位会与其签订⼀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期限、服务期限、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以下⼏点:(即是说:⼀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协议,然后报道时,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期问题。⽽且,试⽤期间或结束后如果⽤⼈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
2、三⽅协议之试⽤期时限
试⽤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六个⽉的考察期。试⽤期包括在中。按照《》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的试⽤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以下的,试⽤期不得超过⼗五⽇;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以上⼀年以下的,试⾏期不得超过三⼗⽇;劳动合同期限在⼀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期不得超过六⼗⽇;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期也不得超过六个⽉。必须强调的是,试⽤期适⽤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作岗位或⼯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国家机关、⾼校、医药研究所、医疗⾏政部门采⽤见习期,为⼀年,试⽤期采⽤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劳动关系的采⽤试⽤期。为15⽇-6个⽉。见习期可以延长,试⽤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定强制⼒,试⽤期是双⽅约定。
3、三⽅协议之
试⽤期之所以称为试⽤,其含义就在于⽤⼈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是否符合⾃⼰的要求,双⽅都具有较为⾃由的的⽅式。根据《》第三⼗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期内提前三⽇通知⽤⼈单位,可以。
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般确认为⽆效。
4、三⽅协议之试⽤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期间不符合录⽤条件。这⾥毕业⽣应当明确,⽤⼈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单位,劳动者⽆需提供⾃⼰符合录⽤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疑限制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期间不符合录⽤条件,⽤⼈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承担因所带来的⼀切法律后果。
5、三⽅协议之两个试⽤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款之规定,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两个试⽤期是违法的。
6、三⽅协议之只签试⽤期合同
劳动者被⽤⼈单位录⽤后,双⽅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期,试⽤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期合同是⽆效的,但“试⽤期”合同的⽆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期合同,试⽤期后⽤⼈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期⼀⽉,可反推合同期为⼀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希望以上与就业协议书有关的知识能够帮助到您。律图⼩编提醒各位应届毕业⽣,要重视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不要认为就业协议书可签可不签,或者随便签⼀个。律图有在线,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