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试用期
                                     
1、根据《劳动法》规定,确定员工试用期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2、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员工,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试用期内提前转正的员工,须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考核,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提前转正,否则,转入正常转正程序。审批过程中若有未通过,转入正常转正程序。
4、员工是否能按期转正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决定。若试用期内员工行为不端、态度恶劣,试用不合格,可作出辞退决定,人力资源部享有建议权;若试用期内,员工工作出现失误或担任职务以及从事的工作的能力尚待考察,可作出延长试用期的决定,但最终的试用期限不能超出《劳动法》的规定,人力资源部享有建议权。
5、若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被录用时提供虚假的证件或体检不合格,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作出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