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稳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内的各部门、各门店职业病防治工作。
2.2本制度所指的职业病,是按国家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3职责
3.1公司层面:
3.1.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
3.1.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决策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1.3公司风险管控部负责对各部门职业健康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1.3.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的计划、职业健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
3.1.3.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管理的台帐,摸清有哪些职业危害?有多少人接触职业危害?
3.1.3.3负责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工作,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3.4负责定期组织对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的“工业卫生”监测工作,并建立企业“工业卫生”监测、达标等情况的档案;
3.1.3.5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3.1.3.6 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3.1.3.5负责对上级机关的联络等工作。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3.1.4公司产品部负责对各部门使用的职业危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点检、更新、改造、达标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3.1.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3.1.5.1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待遇等情况应当如实进行告知;
3.1.5.2负责组织公司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率不低于90%)。
3.1.6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风向管控部做好公司的职业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1.7公司工会对行政的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工作。
3.2各部门层面:
3.2.1各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对本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2.2根据公司有关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好员工参加体检、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教育、职业危害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3.2.3接受上级机关部门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他们提出的工作布置、整改意见、切实做好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杜绝各种职业病的发生;
3.2.4要不断改进、完善公司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4职业病预防管理的内容
4.1术语
4.1.1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1.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鬃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鬃因素。
4.1.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2各部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4.2.1职业性噪声(听阈偏移或噪声性听力损失等)危害,主要有流体动力性噪声、机械噪声和电磁噪声等;
4.2.2高温与热辐射等。
4.3职业病防治办法
4.3.1前期预防
4.3.1.1各部门在实施新建、建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实施后,应当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3.1.2各部门的新建、建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减少人员的接触,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区域应当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3.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3.2.1各部门要不断改进、完善员工的作业环境,为
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3.2.2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设置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2)每年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抄送公司办公室;
(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工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2.2对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3.2.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3.2.4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3.2.5对劳动者应当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3.2.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用;如果离岗者执意不接受离岗体检,则应当与其签订以后发生职业病责任自负的“相关协议”,请其签名留存。
4.3.2.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4采取综合技术措施
4.4.1 依法为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等)购买工伤社会保险;
4.4.2 配置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4.4.3 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体检周期见附件《各工种体检周期表》;
4.4.4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