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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叶桂琴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纳税筹划工作当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是在掌握国家税法规定的同时,确保能够以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以此就能通过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来满足企业运行当中的降低税负问题。同时,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来看,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在用人成本上较高,所以如果能够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的全面落实,则必然能保证建筑施工行业可以在用人成本上大大降低,进而提高其自身的运营经济效益。对此,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建筑施工行业个人所得税工作开展的现状,同时对其工作特点与范围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以此来实现利用相关工作的落实来满足建筑施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建筑施工行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时,必须要通过大量聘用劳务人员或者是农民工来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的需求。
因此其主要劳务对象则是建筑施工人员和农民工,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而言,建筑施工单位就必须要实现依法履行自身的责任,而且要确认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存在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同时,根据现行所应用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来看,只要其雇佣人员可以取得个人收入,则必须要依据其个人所得税项目进行缴纳,以此才能保证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来降低自身的税负,并且也不会由于逃税漏税等行为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
一、当前建筑施工行业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开展现状
1.在建筑施工行业开展建筑活动时,建筑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受雇于建筑企业。同时,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其农民工在进行获取薪酬的活动上,其实就属于一种工资收入行为,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其工资薪酬所得则必须由其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既能够通过合理避税来降低自身的税负,又能够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而才能实现满足其自身长期发展的需求,并且也能保障农民工自身的权益。
2.为保障建筑施工行业的长期发展,很多建筑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时,与农民工存在着常年雇佣关系,但是此种雇佣关系的应用却不属于长期应用工作,而是在有工程需要建设时,则需要农民工来施工。同时,部分建筑单位其自身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此时这种行为也算作建筑施工企业雇佣员工的行为。因此任何在建筑施工企业任职的
员工,不管其是否存在着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只要在固定时间段内实现工资收入并按时完工,均要履行雇佣关系责任,这时也要实现对农民工所获取的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项目地缴纳,并且农民工自身所取得的工资薪酬也
必须要由企业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
3.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并不会通过长期雇佣关系的建立来满足自身施工的需求,而且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承包工程时,往往会以分包的形式来进行施工,所以此时在聘用农民工时,往往存在着临时工的性质。同时,由于每一项施工工程在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筛选,这也会导致每一层工序上所雇佣的农民工都不相同,因此农民工往往在短期内会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自身的劳动服务,而这时建筑企业自身与农民工之间所存在的不连续雇佣关系其实也算作劳动雇佣关系[1]。此外,很多建筑施工单位会由于技术要求来实现对农民工的聘用,因此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的这种形式也需要按其劳务总量获取报酬,所以一旦其工资达到了标准税收线,也必须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实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基于此,企业在向农民工支付劳动薪酬时,则必须要实现利用自身行为来对其个人所得税进行代缴或代扣,这样才能保证其税收筹划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的范围与特点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规定内容来看,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容上有薪酬所得、工资所得、
奖金所得、补贴所得以及分红所得,而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个体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等内容也需要根据其具体内容来进行细分,所以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进行扣除时,则会存在着多项内容需要分别计算的问题。当前,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在整体应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制度的内容上,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员工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式员工,如果按照其月度工资进行计算,其月度奖金以及各类补贴和年终奖也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同时,为有效提高其建设生产效率,并实现控制其成本,也会为各部门提高设置生产奖励,这时如果奖励金额达到了纳税点,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所以这也会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存在着不均衡性[2]。
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上的种类十分丰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富,而且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时,只要涉税人员是雇佣于本单位且能够获得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酬,则必须要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此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用上也对个人劳动所得的薪酬划分与其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了分别处理,所以应对这两种不同的纳税项目,则会使其在进行雇佣关系确认上也存在着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对此,当农民工收入工资时,如果按照其工资薪酬所得税进行缴纳,或按照其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会存在税负不一致的问题,而这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困难,并且这也会直接制约建筑施工行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最终效果。所得税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方案
1.对于一般企业员工而言,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有一系列制度配合来保证其自身的收益,所以建筑施工行业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时,就必须要针对企业员工实现合理安排其月度奖金,而且对其年终奖的结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保证通过合理避税来实现降低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税负。同时,为确保其应用合理性,在配置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也要保证与普通月奖金进行区分,这样才能从整体工作开展上实现降低在职员工自身个人所得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其自身必须要通过前期预算工作的开展来为整年度奖金总额进行计算,然后要在总额当中确认一次性发放奖金的金额,进而才能通过组合最佳税率来进行合理避税。此外,有效利用年终奖结构的调整,也能实现在财务工作开展上为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规避。在每一年度进行奖金补贴时,其实可以利用预先兑奖的方式来进行挂账处理,当全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再进行一次性发放,这时由于个人所得税所进行的累计进税率与其赋税存有临界值,进而就可以通过对其额度的调整来进行合理避税。
2.对于建筑施工行业当中的正式职工而言,企业必须要为其正式职工缴纳公积金,所以有效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并保证通过足额缴纳公积金,也能够实现通过转换的方式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规避。根据我国税务局与财务部的规定来看,如果企业能够为个人缴纳公积金,且公积金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12%来进行投资应用,则允许个人在已纳税的税款中进行扣除,此时公积金就可以作为员工的福利薪酬来保障员工自身的收益。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如果可以在保障公积金足额缴纳
的前提下,则可以实现每年对其进行提取,然后通过转化来实现为员工自身收入进行保障,这样就能利用税收政策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规避[3]。此外,如果企业职工将个人所得均保留在企业账户内,也能够达到避免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目的。因此,为了有效鼓励在职职工实现对建筑施工企业单位进行投资,并依据我国税法规定来实现对未分配的收益进行不征税工作的落实,则可以有效进行转化处理,进而来实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3.一般来讲,针对临时工和农民工而言,其自身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上必须要通过区别对待来进行计算,因为不管是工资薪酬还是劳务报酬,二者在转化的过程中,都会有着不同的影响。对此,在进行具体计算时,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酬转化为劳务报酬更能够有效实现节税的目的,而在有一些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酬则更利于避税工作的开展,而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有效计算,以此才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自身所纳税额度较少,其工资薪酬所得税要比劳务报酬所得税率更低一些,这也使得在进行计算时,则可以通过此种方法来降低税负,相反也可以通过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酬进行计算,这样也能够有效降低税负。但是,由于临时工与农民工有时也会享有优惠政策和福利政策,所以这也要进行范围确定,然后进行分别计算,以此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4.如果企业纳税人有多处收入来源,则必须要以合并或者是分解的方式来进行计算,这样才能确保通过组合模式的应用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同时,针对其比例关系进行合理纳税,更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长期发展,这样就能保证通过合理安排其收入来达到依法节税的目的。例如,如果其收入较少,
且存在着单项收入并不够纳税额度时,则必须要实现区分计算,这样才能实现合理节税的目的,但如果两项均已达到税点,但是在总和之数上又不达到最高税点,则需要进行合并处理,这样也能够有效降低其税率。
结语
对建筑施工行业而言,各企业在开展各项建筑施工工作时,必然会有长期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所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开展时,就要依据其具体情况来进行细分,这样才能通过合并或分解的方式来实现对其进行合理计算,而且还要在各项制度和政策的应用上进行调整,进而才能对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进行全面落实,并实现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1]袁士军.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23):147–148.
[2]边玉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浅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 (33):294.
[3]李颖.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1 (1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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