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上诉状范例
经典上诉状范例
引导语: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上诉状的经典范例,欢迎阅读与参考!
经典上诉状范例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2X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
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2X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2X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2X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2X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2X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2X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
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2X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
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
行政上诉状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
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