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上诉的结果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行政诉讼上诉条件是什么
  (1)须由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提起;
  (2)提起上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行政上诉状  (4)须提交上诉状;
  (5)须预交上诉费。
  三、行政诉讼上诉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