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答辩状范文
原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一审原告):张习全,曾用名张习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48号2栋1门,身份证号************,电话130******** 答辩人于2012年3月22日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荆州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被告)因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1]沙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的行政上诉状副本。
行政上诉状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上诉人依据《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人对答辩人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的鉴定申请后,委托荆州市房屋拆迁专家鉴定组对上述《拆迁估价结果报告》予以鉴定(见荆房裁字2006年第11号裁决书)。
2006年2月18日,该专家鉴定组依据《意见》对《拆迁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估价依据、确定的估价技术路线、所选取的比较案例及采用的相关参数进行了分析,认为符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得出了同《拆迁估价结果报告》一模一样的鉴定结论(见《房屋估价报告鉴定书》)。
可见,上诉人出具的《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和《房屋估价报告鉴定书》都是以《意见》为法律依据作出的。
同时,上诉人以《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和《房屋估价报告鉴定书》为主要证据作出的荆房裁字2006年第11号裁决书也是将《意见》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0、证据12、证据25")。
因此,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应严格遵守其自己提出的该《意见》,而原审法院适用该《意见》相关规定审查时却彻底证明了上诉人并未遵守其自己提出的这一法律依据,并以上诉人未严格适用自己作为证据的该《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就是证据不足为由,对行政裁决加以撤销。
所以,原审法院依据该《意见》作出上诉人所作行政裁决证据不足的相关认定并无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充分履行了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定审查职责。
倘若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叫适用法律错误,那岂不是要强行剥夺原审法院审查证据能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证据是否充足的权利?而上诉人这种企图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借口,从而剥夺审判机关法定审查权的非法意图还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千古绝唱"。
另外,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是2003年12月10日,该《意见》不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但上诉人自己却明确将该《意见》作为证明其作出行政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在行政上诉状中一再强调其行政裁决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见行政上诉状最后一段),现在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