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通渭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8 
【案件字号】(2020)甘11行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有良赵云玲刘锋 
【审理法官】陈有良赵云玲刘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龙;通渭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马龙通渭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上诉状
【当事人-个人】马龙 
【当事人-公司】通渭县烟草专卖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马龙 
【被告】通渭县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又同时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一定的期限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扣押合法性证据确凿驳回起诉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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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又同时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一定的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通渭县烟草专卖局针对马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进行了送达,通渭县烟草专卖局举证证明2017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进行了送达,马龙签字确认。上诉人在上诉状一、1.中称“上诉人将6845元汇入通渭县人民政府账户,然后返回被上诉人住所地后被责令签字领取被扣押的卷烟,被上诉人不让阅看法律文书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相关文书。"3.中称“上诉人一直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知道行政处罚内容",一会说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一会又说没有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的说法前后自相矛盾。从上诉人提交的《关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与通渭县烟草专卖局张姓工作人员录音证据文字整理》书面上诉材料中显示,第3页“张:送达我们送达了,有他签字了你看,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了。我:裁决一直没送达?对不对?张:送达了,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了。我:裁决书有一份没有签字的(实际有两份未签字)。张:只有这一份签字你看,你没看这一模一样的东西(指裁决书),要三份呢!补充:此处张说:裁决你看这个东西里面只有一份是签字的!只有一份是原件,其他的是我们上级要求装订的。我:嗯,对……继续阅看。"足以证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送达,并且有马龙签字确认,在签字处捺了指印。至于签字及指印是否真实,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本院不予审查。即使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龙不知道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但从马龙2017年8月2日向通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全额的事实行为来看,其应当在此时就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马龙从缴纳之日2017年8月2日就知道行政6845元的内容,至迟应当在2018
年8月1日前提起行政诉讼,马龙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9日,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律设置起诉条件的旨趣在于不使那些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进入实体审判必要性与实效性的诉进入实体审理。法律不保护权利义务上的睡眠者,所以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规则,这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依其起因可分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突发事件等,具体包括地震、水灾、虫灾、自然火灾等自然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所谓“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由,如当事人罹患重病无法行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本案中马龙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马龙的起诉是正确的,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对于马龙的起诉,经审查后,没有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由于本案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谈不上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查明案件事实等实质问题。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马龙的上
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9:15:2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8月2日作出通烟处[2017]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于原告,且原告已于当日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确定的及违法所得。因此,原告在该处罚决定作出当日即接到处罚通知,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称被告未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龙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龙不服,提出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2017年8月2日,被上诉人以不交就扣押、变卖上诉人500余条香烟和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威胁,指令上诉人将6845元汇入通渭县人民政府账户。上诉人将6845元汇入通渭县人民政府账户,然后返回被上诉人住所地后被责令签字领取被扣押的卷烟,被上诉人不让阅看法律文书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相关文书。2.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告知上诉人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也未告知其相应的起诉期限,上诉人难以针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权利。3.上诉人认为“通渭县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是被上诉人的处罚依据,导致上诉人无从得知自己被行政处罚后还可以进行复议、起诉等救济途径。上诉人一直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知道行政处罚内容,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于2017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该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计算应从上诉人委托其子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查阅案卷并在得知有处罚决定书且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即2019年8月8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被上诉人未告知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也未告知其相应的起诉期限。
二、原审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当,违法裁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上诉人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救济途径及起诉期限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并未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定职责内的全面合法性审查,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明显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定西市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