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重瑞、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 
【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 
【文书类型】行政上诉状判决书 
【当事人】杜重瑞;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杜重瑞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杜重瑞 
【当事人-公司】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园 
【代理律所】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杜重瑞 
【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其要求公开的事项为:公开关于征收编号2019第309、308、306、303号地块征地告知书,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其要求公开的事项为:公开关于征收编号xxx地块征地告知书,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在岩前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被上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后,将涉案地块的征地告知书和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等内容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上诉人在
上诉状中提及的要求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纲要和征地协议"等内容,在涉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并无指明,上诉人主张这些内容已在涉案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提出,但行政复议审查对象系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上诉人在涉案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求公开的事项,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重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0: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岩前村村民。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关于征收编号xxx地块征地告知书,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在岩前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答复:经审查:一、现将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张贴编号xxx这四个地块的征
地告知书并以张贴的形式公开的复印件提供给你,请查收。二、补偿安置费用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东阳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东政发[2018]1号)的标准执行,该文件已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三、该四个地块目前尚未上报省人民政府农转用和征收审批。原告不服,向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东政复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8月30日邮寄送达给原告。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原告描述中有明确指向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供了涉案地块的征地告知书和张贴该告知书时留存照片材料的复印件,告知原告涉案地块尚未上报省人民政府农转用和征收审批,征地补偿费用按已公开的《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东阳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并告知了获取途径。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征地协议,其在向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时并未作明确描述,且征收土地合法性相关内容较多,原告可在明确后另行提出申请获取。至于原告的承包权、经营权是否受到侵犯,应是土地征收行为,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
决。故本院认为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重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重瑞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杜重瑞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申请人土地合法性相关的政府信息向上诉人公开,上诉人于2019年6月1日向东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要求主动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纲要和征地协议》之内容、直至2019年8月1日作出东政复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都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四款;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监督及更正答复书,因此属不作为的行为。证据一:2019年3月18日横店镇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在我村张贴)众所周知的《市国土局统征办与村(小区)签订征收协议》。证据二:上诉人于3月25日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岩前村民委员会予以村务信息公开,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责令东阳市人民政府向上诉人所公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于60天内向申请人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均已证明证据公开。一审法院至今未责令东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履行监督更正
职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东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东阳复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判令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行政78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杜重瑞、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7行终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重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吕良勇,局长。
     出庭负责人华利民,党委委员、监察大队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