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9 
【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 
【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 
【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 
【当事人-个人】李德开郝善德 
【当事人-公司】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世清 
【代理律所】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德开;郝善德 
被告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职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受理了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在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聘请的丹东远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现场勘查和测量,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现场,且无见证人在场,
测量的结果也未向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出示或送达,故被上诉人依据该测量结果做出的处理意见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行初5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49:45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被告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有职权依据。原告李德开与第三人郝善德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第三人在西。原被告的房屋均系1981年安置军转干部所建,第三人于1986年自被告处购买房屋,并立有卖房契约,该契约中证人大多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契约明确载明双方间的界址,第三人本墙以东前1.4米、后
1.2米为第三人的适用范围,第三人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东至原告本墙0米。被告委托中介部门测量为前1.25米、后1.15米,被告据此作出原告与第三人间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德开上诉称,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及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按照我和原审第三人1986年之间契约书约定,我们之间有伙用的滴水沟胡同,前1.4米,后1米,郝善德在后1米旁边填了20公分,该事我不认可。故按照这个处理我不同意。另外,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是假的,内容也是假的。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2021)辽06行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
     负责人:周锋义,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清,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亮。
     原审第三人:郝善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德开诉被上诉人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郝善德土地权属确权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开,被上诉人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世清、黄金亮,原审第三人郝善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原告、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李德开与第三人郝善德系东西院邻居。1986年3月17日,第三人购买了被告所有的在原告西面的房屋,并立有卖房契约,原告
李德开在中证人处签名按手印。契约载明:“东至本山墙外前1.4米,后1.2米”。经被告委托,2020年5月28日丹东远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测量为前1.25米,后1.15米。2019年9月,第三人郝善德向被告提出,原告翻建厦子,占用了第三人的土地,而且厦子檐伸出墙外18公分,雨季时候雨水注入第三人家院内,请求被告给予处理。2020年9月16日,被告作出涉案处理决定如下:一、根据郝善德宅基地使用证以及新农村村委会提供的双方1992年地籍调查表显示,郝善德东至李德开本院墙外0米,郝善德东山墙外胡同距李德开本墙1.2米,经现场测量现为1.15米。李德开西至本院墙外0米,李德开西山墙外胡同距本院墙外此1.4米,经现场测量现为1.45米。根据郝善德买房契约显示,东至本山墙起往东量,前1.4米,后1.2米,经现场测量现为前1.25米,后1.15米。通过以上证据证明,李德开院墙翻新出现侵占。二、根据新农村村委会提供的李德开1992年地籍调查表显示,李德开西至本院墙外0米,李德开西山墙外胡同距本院墙外皮1.4米。经现场勘查和测量,李德开所建厦子沿伸出墙外18公分属侵占。三、本处理决定书自下达之日起一个月,请李德开自行将侵占部分进行整改,整改后厦子滴水不得流入对方院内,同时将防盗墙恢复原状。否则,郝善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原告收到该处理决定后不服,遂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本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