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实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一)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下表:
 
  2.上诉的受理
行政上诉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理应审査;对有欠缺的上诉,理应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理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理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理应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政行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就基本过程来说,上诉案件的审理,与第一审案件大体相同。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殊之处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