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瑜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1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瑜;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王瑜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瑜 
【当事人-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瑜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具有对王瑜投诉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职责。本案因交叉指定管辖,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0日审结,其审理期限未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指定管辖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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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具有对王瑜投诉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职责。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投诉案件办理程序作出规定。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专版通知书,于2019年1月7日受理王瑜的投诉,于同年2月26日作出《回复》,并于同月28日向王瑜送达,依法告知了王瑜对其投诉的处理结果。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回复》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两江新区司法局受理王瑜的投诉后,依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规定向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送达《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申辩材料;对被投诉人陈茜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两江新区司法局根据调查及取证的情况,认定王瑜投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其处理符合《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两江新区管委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审理期限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因交叉指定管辖,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0日审结,其审理期限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52:53 
王瑜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1行终1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金渝大道某某金山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应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金渝大道某某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5567784755。
     法定代表人段成刚,主任。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云杉南路某某重庆涉外商务区某某某某某某iv>负责人许丹宁,主任。
     一审第三人陈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瑜因诉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简称两江新区司法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行政回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行初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2月24日,重庆市司法局将王瑜投诉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京师重庆律所)宋科、陈茜律师的材料转给两江新区司法局。2019年1月2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向王瑜送达《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王瑜补充相关材料。同月7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向王瑜送达《投诉受理告知书》和《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王瑜,其投诉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律师的事项,已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其投诉宋科律师的事项,属于宋科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行为,不属于两江新区司法局的管辖范围,依法不予受理。同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向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送达《被投诉告知书》。2019年1月10日,陈茜出具了《针对王瑜投诉的申辩意见》。2019年1月12日,宋科出具了《关于王锡松诉王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代理情况的说明》。2019年1月13日,京师重
庆律所向两江新区司法局提供了《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针对宋科陈茜律师被王瑜投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2019年1月24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向王瑜和陈茜送达《调查通知书》,通知二人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1月28日、1月30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分别向王瑜、陈茜进行了调查,并制作投诉调查(询问)笔录。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月1日送达王瑜。王瑜不服,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两江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当日即向两江新区司法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4月28日,两江新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的《回复》,并于次日送达王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两江新区司法局具有对王瑜投诉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职责。两江新区司法局受理王瑜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因未发现王瑜所称违法事实,且王瑜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所投诉事实成立,故作出《回复》并送达,对其投诉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2019年1月7日,两江新区司法局受理王瑜的投诉之后,依法向王瑜、京师重庆律所及陈茜进行了调查,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日送达王瑜,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二条、《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具有依申请对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职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受理王瑜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两江新区司法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瑜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违反“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并足以影响实体公正。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及在庭审中的自认均证明上诉人投诉陈茜违法违规的代理事实成立。三、代理律师陈茜在法庭上从当事人王锡松已经自我否定的300万元借款中篡改提出500万元借款“没有提交新证据"的代理行为,系非法履行代理职责,
属于被上诉人法定职责处理范畴,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回复》应当依法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