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2021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2.10.11
【分 类】其他
正文
 
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诉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 Shiptrade S.A.,下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遭受油污损害的905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加斯佩罗公司已依约支付赔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厦门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促进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推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了海洋生态审判的公信力,全面提升、优化和夯实了对海洋生态的司法保护。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机关及时获得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赔偿,为开展事故海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护了美丽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向国际业界充分展示、传播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厦门海警局诉芜湖海顺航运有限公司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至6月29日期间,芜湖海顺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海顺公司)在从事厦门高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清淤时,违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划定的倾废区域范围,将废弃物倾倒在厦门刘五店外侧附近海域。该海域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被称为“水上大熊猫”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昌鱼、黄嘴白鹭、岩鹭等12种珍稀物种。海顺公司违规倾倒方量达64700方,造成该海域严重生态损害。厦门海警局依法对海顺公司处以警告和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委托专家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后,厦门海警局对海顺公司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海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和费用1301060元。
  二、裁判结果
  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海顺公司同意全额支付厦门海警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损失和费用,用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修复和珍稀物种保护。厦门海事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厦门海警局请求并经法院准许,海顺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的厦门中华白海豚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专门用于案涉海域的生态保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海警法施行后,首例由海警机构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海事案例。案涉违法行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遭受的实际损害未得到填补。本案涉及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的新类型问题,且因违法倾废海域位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会关注度高。
  厦门海事法院顺应海上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受理本案,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次从司法层面确认海警机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及职责,体现海洋司法与执法在海洋现代化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明确违法行为人应对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有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对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充分落实了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的要求。同时,经法院准许,本案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对应的专门机构,保证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率先对建立海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海事司法保障的范围从确认污染损害赔偿进一步延伸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环节,强化了对海上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本案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上具有创新指导和例证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
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彰显了海事司法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参与海洋现代化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作用。
 
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某义等人
  海事行政处罚案向南方
  一、基本案情
  福建宁德三都湾湿地是福建海湾型滨海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重要湿地名录”。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三都湾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部分。陈某义、方某祥、黄某光等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严重侵害自然保护区,导致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列为整改对象。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义等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陈某义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陈某义等仍拒不履
行义务,该局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依法行使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启动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确定由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还海域、恢复原状。同时协调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强制退海行动工作预案》《风险防控方案》等执行方案,明确实施强制执行的流程步骤和事前公告、第三人在场见证、执行笔录制作、执法活动视频记录、现场物品(养殖物)造册、保存、移交等工作规范和工作要点。2018年7月至8月,在法院监督下,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千余人、十几台挖掘机,通过四昼夜强制执行,拆除了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拆除闸门、清除淤泥,引入海水恢复被占海域自然状态。因此案示范和带动,最终将不符合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170公顷养殖设施全部清退,实现了滩涂内外水源的有效交换,还原湿地。经定期生态监测,退养还湿后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生态物种进一步丰富,生态效益初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