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规范艺术语言的关系
语言是人们用以交际的工具,它的主要目的是使交际双方能够顺利地理解对方的交际意图。但是在现实的交际中又往往出现对自然语言的偏离的情形,即艺术语言的使用。本文将粗浅地讨论两者的关系,文章认为两者是相互补充和统一的。
标签:语言;语言规范;艺术语言
1 引言
语言是交际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交流思想。无论是说话还是写文章,一般都是给别人听或者看的。要想别人听得懂或看得懂,就必须使用全社会共同的规范语言。这就是语言的规范性原则,是语言的本质所决定的。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早在建国之初,就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来,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有关的研究和规范标准拟制工作。50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范标准,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汉字简化方案》(1956)、《汉语拼音方案》(1958)、《简化字总表》(1964)、《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现代汉语
常用字表》(1988)、《标点符号用法》(1990)、《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8),另外还有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等,这些规范标准对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特别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为语言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2 语言规范化
“规范: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使合于一定的标准。”(《现代汉语词典》)“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主要指语言学所讲的语法规则以及上文提到的国家机关颁发的各种规范标准。什么是“化”呢?有人说,化,彻头彻尾彻里彻外者也。因此,语言规范化就应该是:只有完全符合规范标准的才是规范化语言。这样解释似乎很有道理,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的。比如大家都熟悉的例子:杜甫的两句诗“香稻啄余鹦鹉粒,碧梧栖老凤凰枝”,按照正常的、符合语法规则的说法,这两句诗应该是:“鹦鹉啄余香稻粒,凤凰栖老碧梧枝。”作者为了表达的需要,故意改变了正常的结构次序,造成了这两个句子都不合语法,当然不算规范的语言,然而却收到了很好的表达效果。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可见,要求语言规范化并不是绝对的。
《辞海》对语言规范化的解释是:“根据语言发展的规
律,对语音、词汇、语法等进行加工,明确标准,以促进民族共同语的统一。”这个定义特别强调了语言规范化要“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这一点确实很重要。
3 艺术语言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艺术语言是从艺术的角度对语言进行研究的科学。艺术语言分为广义的艺术语言和狭义的艺术语言。广义的艺术语言是指文学语言和其他艺术门类中起类似文学语言作用的一切表现手段,如美术语言、音乐语言、舞蹈语言、雕塑语言、电影语言等。狭义的艺术语言是指变异的语言。它往往不以语法为据,追求的是更高的社会规范,表达的是难以言说之义。人们在欣赏文学作品的时候,首先而且直接与人们的感官发生联系的就是文学作品的语言。语言作为人类约定俗成的表情达意与交流信息的基本手段,其最大特点应该是涵义的明确性及结构的稳固性,但在大量的文学作品中,许多语言的意义被扭曲、结构被颠覆、使用显得有悖常理。
探讨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是一切科学的根本问题与终极目标。文学也不例外,语言学更是如
此。语言现象作为人类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人对语言的运用,实际上体现了人对自身以及世界关系的一种处理,人类通过语言的表述表达自己对世界本体的认识。《周易·系辞》曰:“鼓天下之东者存乎辞。”我们的先民已深深地体会到了语言的魔力。他们重视语言、关注语言的发展。然而,中国的古典思想家们在语言问题上是相当矛盾的,他们一方面认识到对自然对人生对社会的深刻感受,必须借助于生动富有文采的语言形式才能愈传弥笃,如孔子曾说:“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他强调的是要表达深刻的生命之“志”,必须运用生动的语言形式。但是,另一方面,古代先贤又充分认识到语言的局限性,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语言的表现力又是极其有限的,最深刻的生命体验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不仅道家如此表述,即使是对文言有特殊认识的儒家也常常感叹语言表述的苍白无力:“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创造了一切的造物与自然的事无声的,而只有人类还在喋喋不休。一句话,思想感情与言语形式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作家无限自由的艺术直觉与语言符号本身的有限表述是不容回避的。难怪陆机曾感叹道:“恒患意不称物,文不逮意。”刘勰更是深有感触地提出:“气倍辞前,暨乎篇成,半折心始。”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周易·系辞》曾提出一种解决的办法:“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这里的“象”,
虽说原意是指《周易》的象征,指用來表达某种抽象的观念和哲理的艺术形象,它可以表达语言所不能表达的内容,但其实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形象地语言和象征的方式是传达作家审美经验的主要途径,以此可以解决文学语言表达的不足和困惑,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结果应该是:言语形式被消减,物质媒介完全消失,作品呈现给读者的是作家审美经验所编织的世界,一种读写双方可以感知到的“绝对自由的幻觉。”这正如鲁迅先生的那个名句:“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还有一株也是枣树。”读这段文字时,头脑中总会出现一种“秃秃山坡里孤零零生长着的小灌木”,枣树的意义已不复存在,并生长出许多体验和联想,“只要我们人生不庸碌,有过希望和奋争,也有过绝望和深思,就会沉浸入《秋夜》的境界。”这也正如台湾诗人商秦的作品《荒原》:“死者的脸是一无人见的沼泽,荒原中的沼泽是部分天空的逃亡,寻走的天空是满溢的玫瑰,溢出的玫瑰是不会降落的雪,未落的雪是脉管中的眼泪,升起来的泪是被拨弄得琴弦……”诗中的语言语序颠倒、搭配反常,认真地读者往往会感到受骗,他们无法寻实在的意义,透过这种语言符号,只能感受到一种反常的迷乱、对精神自由的渴盼以及对现代人尴尬处境的荒谬感。由此可见,语言材料作为表情达意的一种工具和媒介,在它始终处于服务性质的过程中,它并非我们关注的兴趣和焦点,所谓“得意忘形”实际上暗含了语言艺术布局泥于形式的特点。当复杂的思想
、丰富的情感、广阔的意蕴空间使语言媒介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之时,我们可以调动一切语言表达手段,当然包括多种人文内容的因素在里面,诸如文化的、心理的、审美的灯因素相互叠加和融合,使作品的表达不仅言能尽意,而且妙不可言、出神入化,那么,文学语言的变异即艺术语言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
4 两者的关系
现代修辞学的偏移理论把正常的话语修辞状态称之为“零度”,“偏离”则是对这种状态的违反。偏离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正面的偏离,叫正偏离;另一种是消极的、反面的偏离,叫负偏离。从实质上说,这和陈望道在《修辞学发凡》里所讲的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的理论是相通的。消极修辞就是纠正负偏离即消除语言的错误,积极修辞则是为了提高表达效果而对话语所作的修辞加工,包括以故障违反语言规范为手段。
由于不能准确的使用语言而产生的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的语言错误,是语文滑坡所致,只有靠提高语文水平才能解决,这没有任何争议。我们反对不规范的语言首先就是这种语言错误,即语言的负偏离。
对于语言的正偏离,我们不但不反对,反而还要大力提倡,但这也并不是说偏离度越大越好。比如夸张,夸张语一般不符合事实,但是夸张要艺术,要夸而有节,就是要有一定限度,超过限度就成了吹牛。偏离不可以无限度,更不可以完全否定语言规范。有位哲人说过:真理再向前迈进一小步就成为谬误。有些新潮诗人与小说家认为,文学语言就要突破语法规范,就要违反语法规则,甚至说要“扭断语法的脖子”,这种错误论调已经受到语言学界普遍的指责。胡明扬就曾批判说:“其实扭断语法的脖子这句话完全合乎语法,也就是说语法的脖子没有被扭断,要真正扭断汉语语法的脖子大概就得说成脖子扭断语法或说成语法脖子扭断to扭断the脖子of语法之类。不过,真的扭断汉语语法的脖子,写成这个样子谁也看不懂。”为了提高表达效果而突破语法规则是允许的,但如果认为这种突破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则是一种误区。语言不规范现象难以根除,显然与这一认识误区也有关系。比如目前广告语中对成语的随意改用而使人反感,即属此类。
陈原说过:“语言是一个变数,社会是另一个变数。两个变数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变化,这就是共变。如果这意味着我们常说的:当社会生活渐变和激变时,语言一定会随着社会生活的步伐发生变化,那么,这共变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里所说的“共变”就属于语言发展变化的规律。语音、词汇、语法都会出现这种共变现象,其中,词汇的共
变现象最为显著。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处于”激变”状态,语言也就随之“共变”,特别是词汇,突出的变化就是新词的大量产生。有人曾作过统计,我国平均每年都要产生一千多个新词。
5 结语
既然语言具有创造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那么,语言规范必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如果拿固有的規范来约束不断变化的活生生的语言,认为符合固有的规范就是正确的,不符合固有规范的就是错误的,这不是发展的观点。规范化是必要的,没有规范的共同语,人们便不能进行有效的思想交流,但是,在应用语言的过程中对语言的规范的突破也是必然的,否则,也不利于语言的发展。语言要发展,语言规范化也应该随之发展,这也是“与时俱进”。可见,艺术语言与语言的规范化是统一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我们要提倡积极修辞以提高语言的交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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