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学校开设普通话训练课(晨读)、书法(写字课)等课程,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四条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说课、演讲、诗词朗诵、讲故事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字:
(九)学校组织的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
(十)校园网及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十-)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
(十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室、厕所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十三)票据、报表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字。
第六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学校语言文字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
第七条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教职工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证书上岗制度。未达标的教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未达标的教师应语委办组
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现象,引导与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九条学校新增教师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
第十-条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年级学科、教师业务考核管理,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硬性指标。
第十二条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