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命伦理学与人权
摘要: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包括四个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平原则。生命伦理学与人权密切相关,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是人权,人权需要在伦理学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生命伦理学和人权互相渗透融合。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  人权  渗透融合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其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它以生命为中心,研究包括在技术、医学、生物学对于生命的应用时所遇到的各种伦理学问题,在那些影响人的生死、人性以及人们生命质量的生物医学领域决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因此这门学科不仅关注医疗领域中的病人,而且还面对整个社会的人,从生殖、生育、医疗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政策、人与周围的环境关系,直到临终、死亡等所引发的种种伦理问题进行探讨[1]。因此生命伦理学与人权密切相关。
    生命伦理学具有四大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自主原则是指不受别人的影响和限制自主选择。尊重自主性的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的自主和自由的尊重,其核心是对人权的尊重,包涵有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
保密等内容。不伤害原则是指不伤害他人的一种义务,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或集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伤害包括身体、精神和经济损失上的伤害。我们不应该造成恶和伤害,应该阻止恶和伤害,应该消除恶和伤害,应该尽力提升为好。有利原则是指一个为了他人利益而行动的道德义务。很多有利的行为都不是义务性的,但有利原则则是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确有助益原则和效用原则两种。确有助益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利益,效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权衡利益与损害以达到最佳结果。效用原则是确有助益原则的延伸。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可以称之为其他原则的基础。公正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中各种收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应该得到公正的分配,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分配公正,即社会给每个人的权利的公正。
    当今世界是信息的世界,信息在流通中产生增值并导致了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交融渗透并向四处拓展,使人类支配自然的疆域不断扩展,以至人类
支配自身的自由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命伦理学面临挑战,“它不只是一个源于技术使用的挑战,更是一个源于不断增长的关于人性和生命自身知识的挑战[2]。”在这些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中,最突显的是人权问题,例如人工辅助技术、器官
移植、脑死亡、克隆人、安乐死、基因等都关涉到人权问题,并且引起了权利限制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更深层的对人类基本生存方式和生命意义的思考,生命伦理学与人权是何种关系?生命伦理学在人权理论的维度何以可能?对两者关系的探索与厘清,有利于我们深刻把握人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合理性,化解生命伦理面临的人权困境,推动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发展[3]
1  生命科学技术对人的生命的强力干预
1.1 生育权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是指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条件下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合作对象、生育方式、数量、时间、社会环境等的权利[4]。传统道德将生儿育女看作是婚姻的永恒纽带,这种纽带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所必需。但是,当代社会有很多的夫妇患有不育之症,他们想拥有自己的孩子,想体会为人父母的快乐,鉴于领养小孩可能造成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的亲生父母来回孩子等,此时试管婴儿技术和母亲为他们带来了福音。但是此时试管婴儿等生殖技术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生殖技术改变了生育
的自然途径,切断了生育与婚姻的必然联系,由于生殖技术不需要夫妻间的性行为就可以培育后代,以人工操作代替了性交,是不是对性权利和生育权的侵犯?基因检测技术对人类优生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它带来的问题是,在道德上、在人权上谁比谁更有权利生育呢?基因产前诊断技术会不会增加堕胎率?
1.2 母亲
母亲可以使无法怀孕的妇女获得含有自己基因的后代,使自己成为生物学母亲,但者是不是孩子的母亲?有没有孩子的监护权?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业,商业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支持者认为只要双方是自由选择、自主愿意、达成了合同,行为就是合理的,虽然商业带来了很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为了满足自己的福利,必须容忍这些代价,支持者认为这些自由和福利更能体现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5]。反对的学者认为:在活动中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6]。不仅如此,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
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已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7]。反对者的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母亲、婴儿被当做了物,当做了别人的手段,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物,人就丧失了尊严,人权就没有受到保护。
生命的思考1.3 堕胎
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节育措施,是孕妇经过审慎考虑之后,自动请求医生使用人工方法去掉子宫内的胎儿[8]。堕胎是个伦理道德问题。胎儿到底是不是人?胎儿没有理性和思想,但是胎儿却是潜力的位格,是位格人发育、生长和成熟的过程,在道德上胎儿和成人一样享有生命权和生命尊严,因此堕胎既是对生命的否定同时也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生命尊严是建立在生命权和生存权的基础之上的,剥夺了胎儿的生命,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了。
1.4 器官移植
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损伤的人可以通过器官移植获得新的生机,可以很好的维护人的生
命权和生存权,从而保障人权。但是,面对着稀缺的器官资源,移植的器官该从哪里获得?从意外死亡的事故者、死刑犯身上获得,似乎是在贬低他们的尊严,倘若事先没有知情同意的话,恐怕更加有害人权的问题。哪些患者应该最先获得器官资源呢?是先到先得,还是视背景力量而定或者是紧急情况?由于生命技术的利用,原来没有伦理问题的事件,如今可能会面临新的困境。人是具有平等权的,如果我们在器官移植方面上有选择的实现平等权,那人权的普遍性还存在么?同样,基因在伦理道德和人权方面具有一样的困惑。
1.5 克隆人
随着技术的发展,克隆技术越来越成熟、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从克隆羊到克隆牛、克隆猪等等,最后发展成为想克隆人,那么假设真的克隆了人的话,克隆人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么?会不会被当做奴隶或者是其他获利的工具而遭到新的种族歧视?有学者认为克隆人造成新的不平等,克隆新人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一方面是一新的更加优秀的克隆人和一平常的人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被创造、被设计和被决定的克隆人与塑造者和设计者之间的不平等[9]。在某种意义上,克隆行为损害了人的平等权,平等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范畴,生存权、生命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但没有平等权,人的生存欲求将跟动物的生存欲求没有本质差别,人权就失去了意义。
1.6 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对安乐死的科学定义是:“患有不治之症且又遭受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病人死亡权利和生命尊严的尊重,为解除病人痛苦由医护人员实行的终止维持其生命的措施,目的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某些积极措施而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10]。”
安乐死实施对象必须是具备以下条件的患者: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
治愈的疾病且处于生命晚期;长期忍受巨大痛苦,生命质量处于极端低下状态;
出于本人的完全自愿。所以,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应该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缺陷的婴幼儿等由于这些人不能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是他人出于自身评价体系做出的选择,因此对其实施安乐死等于侵犯了其生存权,对于他们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没有干预的权利,只有关爱的责任”,故对其实行安乐死是不合理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到患者的人权问题,损害了他们的尊严。
安乐死的赞成者认为安乐死维护了患者的自身利益,解除了他们心理和生理上承受的巨大压
力,生命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只是疼痛的加剧,安乐死体现了生命价值原则,将死亡方式的选择权交予患者,充分体现了对他们的生命权等人权的关怀,而且安乐死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卫生资源,使得更多的患者可以得到及时的,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利大于伤害的体现。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传统的医德,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权利,没有顾忌到他们的人权,并且有碍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同样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终造成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患者不得不放弃他们活下去的权利,这是一种变相的人权剥夺。
2 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加速完成,使我们能够测定每个人的基因数据,能够鉴定或预测越来越多的与疾病相关的基因并设法这些遗传疾病,但另一方面,谁有权负责保管个人的基因信息资料?如何有效保护个人的基因信息资料?公民个人的基因数据经过科学家测试、研究、开发可以加以利用,这一成果应该属于谁?权益如何划分?利益如何分享?个人数据是否被滥用?另外,有基因缺陷或差异的人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能受到真正平等和公正地对待?将来
人们会不会像过去歧视某个人种那样歧视某种基因?如果真正出现基因歧视,“这种基因歧视将会使我们周围出现新的弱势体,它将使本来就不公平的社会更加缺乏人道,社会也将进入一个更为严重的基于基因的不和谐、不公平状态[11]。”所有这些困惑是因为个人基因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得到不正确的解释或推测,也必然对一个人生存、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