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第四条 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八条 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 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 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指对客户为申请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报告须经部门经理审查签字。
调查评价阶段由业务拓展部(A角,为第一调查人即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和风险控制部(B角,为第二调查人)负责进行,调查人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批。经调查评价合格的担保业务,送交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董事长可在权限内按一定数额授权总经理审批。超权限的项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决定。
一、审查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查审查;
二、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手续;
三、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签约。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担保业务,落实保前条件之后经总经理签字与客户订立合同。风险控制部、业务拓展部及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凭签字完整的《调查审查审批表》完成反担保登记、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可加收滞纳金。
客户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客户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业务拓展部负责计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风险控制部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 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保后管理由业务拓展部、风险控制部及法律事务室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由业务拓展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