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融资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初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为企业提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实有资金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 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授权担保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对设立一年后的非融资担保机构先获得担保协会的资质证书及加盖行业年检的公章,工商登记部门给予年检参考。
 
第七条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
4.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7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3%。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4%。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第四章  资质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业务指导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满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申请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
1、申请资质的目的;
2、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