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银保监发
[2018]1
【发布日期】
2018.04.02

【实施日期】
2018.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综合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  [201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制定了《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
理办法》和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地方金融实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