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四条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
成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材料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报告: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年度经营情况。包括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在保情况、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10 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3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
3.内部控制情况。结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逐项自查说明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账户(列明托管户、保证金户等)及账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第四季度货币资金银行流水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等,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客户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
以上四项内容需采用表格或单独说明形式的,可作为年度经营报告的附件附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年审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七)行业年审的各项数据起止日期为:年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年审申报材料应胶装,并加盖骑缝章(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七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见附件2):
(一)货币资金使用情况。注册资本金托管金额、托管账户,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托管;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客户保证金是否专户专存;应收账款的构成(包括应收账款单位明细,文字说明与业务有关和与业务无关的情况);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提取情况,
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分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构成,列出主要明细,说明是否存在股东借款情况;注册资本金在位情况,说明有无抽逃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担保代偿情况。包括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已收回的代偿款项、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代偿率,以及代偿金额占流动资产、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三)存出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出保证金按存出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四)存入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并说明是否按规定专户专存,有无挪用或占用情况;存入保证金按金额大小列出前10户企业。
(五)对外投资情况。列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其性质列明,重点区分投资类)、委托贷款、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类涉及对外投资的金额和期间发生额,按年末金额大小列明前5户,按期间发生额大小列明前5户,并说明是否存在超比例投资,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归属于投资类范畴。
(六)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10%;对
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15%,并列明前五名最大的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30%;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况;担保保费收取金额及担保费费率;前10户大额担保的明细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七)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应分别按存款利息收入、委贷利息收入等说明。
(八)关联方交易情况。
(九)实收资本列出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公司中股东数量较多的可列出主要股东。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