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私自收费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医院财务和医疗安全管理,杜绝医院经济领域的违规违纪及犯罪行为,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就严禁私自收费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私自收费的界定:以下三种情况均界定为私自收费:
1、私自收取现金:除医院财务收费人员,其他任何个人或小集体在工作中收取病人的现金据为已有或私设小金库者。医院标语
2、私自诊治病人:凡未进入医院正常医疗程序,利用医院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条件私自诊治病人、私自卖药获利者。
3、私自介绍病人转诊:凡在工作中介绍病人(指在我院就诊、我院有诊治条件且有住院病床的病人)到其他二级以下医院或民营医院诊治,或从中牟利者。
二、私自收费的处理办法:
1、个人行为的处理:
①凡界定为私自收费范畴者,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医院,并按非法所得的10倍处罚当事人。
②凡举报我院工作人员私自介绍病人转诊,经举报者提供证据并查实者,减免投诉者在我院本次就诊的所有医疗费用,其在外院当次诊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也由我院承担,该病人减免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处罚到当事人。
③当事人当年考核“不合格”。
④当事人给予解聘下岗6个月的处理,解聘期间继续留用者,每月发生活费500元,不享受其它一切待遇。解聘期间不上班者,不享受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切待遇。解聘期满后,视解聘期间的表现给予续聘或继续解聘。
⑤因私自收费、私自诊治病人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⑥科内出现私自收费的个人行为,科主任、护士长要承担管理责任,免除一季度职务津贴,本年度不评优、不评先。由科主任、护士长向医院举报的则不予处罚。
2、有组织的集体行为:
①凡界定为私自收费范畴者,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医院,并按非法所得的3-5倍处罚科室。
②凡举报我院工作人员私自介绍病人转诊,经举报者提供证据并查实者,减免投诉者在我院本次就诊的所有医疗费用,其在外院当次诊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也由我院承担,该病人减免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处罚到科室。
③科主任、护士长及执行者当年考核“不合格”。
④科主任、护士长立即免职,并解聘下岗6个月,解聘期间继续留用者,每月发生活费500元,不享受其它一切待遇。解聘期间不上班者,不享受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切待遇。解聘期满后,视解聘期间的表现给予续聘或继续解聘。
⑤因私自收费、私自诊治病人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三、举报有奖:
1、医院在各诊室及大厅张贴宣传标语及举报电话,鼓励院内外众举报我院工作人员的私自收费的行为。
2、凡举报属实者除按上述条款减免其相关医疗费用外,另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四、附则:本规定经院务会研究同意,职代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院务会,从2014年7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