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为⾏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民主专政,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逐步实现⼯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度⽂明、⾼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在中国共产党以及⽑泽东同志等⽼⼀辈⽆产阶级⾰命家的关怀下发展壮⼤的,始终站在⾰命⽃争的前列,为党输送了⼤批⽆产阶级优秀战⼠,有着光荣的历史。共青团要继续⾰命前辈开创的事业,发扬优良的传统和作风。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帮助青年⽤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化知识武装⾃⼰,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必须加强思想政治⼯作,经常对青年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共产主义世界观,抵制和克服资本主义繁朽思想、
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其他⾮⽆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带领青年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的英勇突击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作⽤,在维护国家和⼈民利益的同时维护青年的权益,围绕党的中⼼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活动,关⼼青年的全⾯成长,帮助青年努⼒做到⾝体好,学习好,⼯作好。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团的⽣活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压制民主的⾏为;要教育团员和团的⼲部⾃觉地遵守团的纪律,执⾏团的决议,开展批评和⾃我批评,反对⾃由主义和⽆政府主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友爱团结,加强同台湾青年同胞、港澳青年同胞和国外青年侨胞的团结,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持⽆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共产主义青年组织以及⼀切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青年组织的团结,⽀持全世界被压迫民族、被压迫⼈民和青年的正义⽃争,共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章 团 员
  第⼀条 年龄在⼗四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作、执⾏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续。
  团员加⼊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作,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条 团员必须履⾏下列义务:
  (⼀)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学习科学、⽂化和业务。
  (⼆)宣传、执⾏党的路线、⽅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
  (三)⾃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民的利益,热情⽀持好⼈好事,勇于同坏⼈坏事作⽃争。
  (四)保持⾰命警惕,积极履⾏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密切联系众,虚⼼向众学习,热⼼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作和青年关⼼的问题的讨论。
  (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作⼈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六)向团的任何⼀级组织直⾄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员应严肃地⾏使⾃⼰的权利,团的任何⼀级组织或个⼈都⽆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下列⼿续:
  (⼀)申请⼊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介绍。
  (⼆)介绍⼈应负责地向被介绍⼈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团的青年要向⽀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团志愿书,经⽀部⼤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团的青年从⽀部⼤会通过之⽇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团的决议,履⾏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奋⽃。
  第六条 团员由⼀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团员义务、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条 对于不执⾏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的精神,进⾏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或⼀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的介绍⼈。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部⼤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或相当于县⼀级的委员会批准。
  第⼗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部⼤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条 团员有退团的⾃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部委员会递交书⾯报告,由⽀部⼤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活,或连续六个⽉不做团组织分配的⼯作,均被认为是⾃⾏脱团。团员⾃⾏脱团,应由⽀部⼤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中国青年说
  第⼆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团员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会和它产⽣的中央委员会。地⽅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会和它产⽣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会或团员⼤会报告⼯作。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报告⼯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集体领导和个⼈分⼯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作需要,设⽴适当的⼯作部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
  第⼗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要体现选举⼈的意志。选举采⽤⽆记名投票的⽅式。候选⼈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候选⼈名单,然后进⾏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候选⼈数多于应选⼈数的办法进⾏选举。选举⼈有了解候选⼈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不选任何⼀个候选⼈和另选他⼈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任何⽅式强迫选举⼊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第⼗五条 团的中央和省、⾃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会解决的某些重⼤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作,应当由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会每五年举⾏⼀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举⾏。
  第⼗⼋条 全国代表⼤会的职权是:
  (⼀)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全团的⼯作⽅针和任务;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全国代表⼤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作。
  第⼗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书记⼀⼈和书记若⼲⼈,组成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处⾏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次。
  第四章团的地⽅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条 团的省、⾃治区、直辖市代表⼤会每五年举⾏⼀次。
  团的⾃治州、县(旗)、⾃治县、市、市辖区代表⼤会每三年举⾏⼀次。
  团的地⽅各级代表⼤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
  第⼆⼗⼀条 团的地⽅各级代表⼤会的职权是:
  (⼀)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作任务;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级团的代表⼤会的代表。
  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执⾏上级团组织的指⽰和同级团的代表⼤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团的⼯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作。
  第⼆⼗⼆条 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少召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使委员会的职
权。
  团的地⽅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中国⼈民解放军中团的⼯作,是军队政治⼯作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中的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和指⽰进⾏⼯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商店、学校、机关、街道、⼈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作需要和团员⼈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团的基层组织。
  (⼀)团员在三⼈以上的单位可以建⽴⽀部。
  (⼆)团员在五⼗⼈以上的单位,可以建⽴总⽀部。如果⼯作需要,团员在三⼗⼈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总⽀部。
  (三)团员在⼆百⼈以上的单位,可以建⽴基层委员会。如果⼯作需要,团员在⼀百⼈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部下建⽴⽀部。如果⼯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总⽀部。在⼀个⽀部内可以分若⼲个⼩组。
  团的⽀部委员会、总⽀部委员会由团员⼤会选举产⽣,每届任期⼀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会或代表⼤会选举产⽣,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作⽤。它的任务是: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针和政策,学习科学、⽂化和业务。
  (⼆)宣传、执⾏党和团组织的指⽰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团结、带领青年努⼒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教育团员和青年向⽼⼀辈⽆产阶级⾰命家学习,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树⽴新的风尚。
  (四)教育和带领青年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切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以及国内外敌⼈的破坏活动进⾏坚决的⽃争。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他们的学习、⼯作、⽣活和休息,开展⽂化、娱乐、体育活动。
  (六)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续,表彰先进,执⾏团的纪律,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七)对团员进⾏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活,开展批评和⾃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章 团的⼲部
  第⼆⼗六条 团的⼲部是团的⼯作的⾻⼲。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胆选拔年轻⼲部,保持团⼲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实现团⼲部队伍的⾰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以资熟⼿”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部。
  第⼆⼗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做到:
  (⼀)政治上要坚强。忠实执⾏党的路线、⽅针和政策,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的精神,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作⽃争。
  (⼆)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化、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马克思主义理论⽔平和⼯作能⼒。
  (三)⼯作要勤奋。有强烈的⾰命事业⼼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动⼿,多于实事,知难⽽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作。
  (四)作风要扎实。朝⽓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讲究实效,深⼊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同青年谈⼼,做青年的知⼼朋友,不沾染官僚习⽓。
  (五)品德要⾼尚。克⼰奉公,助⼈为乐,团结同志,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我批评精神。
  第⼆⼗⼋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部的责任。必须加强对团⼲部的选拔、培养和训练,建⽴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训练班;建⽴和健全团⼲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部的任免、调动的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团⼲部的⼯作、学习和⽣活,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对⼯作有显著成绩的团⼲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的会议的团⼲部,要认真领会党委意图,主动汇报团的⼯作,负责地发表意见,积极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童的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全⾯关⼼少年⼉童的成长,坚持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
  第三⼗⼀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童的教师、先进⼈物以及其他⼈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作上、⽣活上关⼼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政治和业务⽔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章 团旗、团微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为红⾊,象征⾰命胜利;左上⾓缀黄⾊五⾓星,周围环绕黄⾊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活动可以使⽤团旗。
  第三⼗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佩带团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