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章程(最新)
中国共青团章程(最新)
  中国共青团是年龄在⼗四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组成的,下⾯就由⼩编为⼤家讲解中国共青团章程(最新),希望⼤家喜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团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为⾏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始终站在⾰命⽃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新中国,确⽴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军和突击队作⽤,为党培养、输送了⼤批新⽣⼒量和⼯作⾻⼲。党的⼗⼀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作重⼼的转移,紧密围绕改⾰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更⽣,艰苦创业,促进⽣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伟⼤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接班⼈,努⼒为党输送新鲜⾎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尊、⾃信和⾃强精神,树⽴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共产主义远⼤理想的教育。努⼒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化知识,吸收和借鉴⼈类社会创造的⼀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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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军和突击队作⽤,充分调动和发展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开放和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树⽴科学技术是第⼀⽣产⼒的观念,掌握和运⽤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产⼒,增强综合国⼒,提⾼⼈民⽣活⽔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标建功⽴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在维护国家和⼈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活动,关⼼青年的⼯作、学习和⽣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台湾、⾹港、澳门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个国家、两种制度”的⽅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和主权,坚持独⽴⾃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邓⼩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思想和⾏动,团的各项⼯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必须把改⾰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
的⼯作中得到全⾯贯彻。
  (⼆)坚持先进性与众性的统⼀。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切⼯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基层第⼀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中国共青团章程(最新)
  第⼀章团员
  第⼀条年龄在⼗四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作、执⾏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续。
  团员加⼊共产党员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条团员必须履⾏下列义务:
  (⼀)努⼒学习马克思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为⼈民服务的本领。
  (⼆)宣传、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
  (三)⾃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民众的安全挺⾝⽽出,英勇⽃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向⼈民众学习,热⼼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作和青年关⼼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作⼈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级组织直⾄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级组织或个⼈都⽆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下列⼿续:
  (⼀)申请⼊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介绍。
  (⼆)介绍⼈应负责地向被介绍⼈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团的青年要向⽀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团志愿书,经⽀部⼤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团的青年从⽀部⼤会通过之⽇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团的`决议,履⾏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奋⽃。
  第六条团员由⼀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续。
  第七条对于模范履⾏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条对于不执⾏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的精神,进⾏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或⼀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团的介绍⼈。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部⼤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部⼤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条团员有退团的⾃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部委员会递交书⾯报告,由⽀部⼤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活,或连续六个⽉不做团组织分配的
⼯作,均被认为是⾃⾏脱团。团员⾃⾏脱团,应由⽀部⼤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团员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会和它产⽣的中央委员会。地⽅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会和它产⽣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会负责并报告⼯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报告⼯作,⼜要独⽴负责地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集体领导和个⼈分⼯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中国青年说  第⼗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作需要,设⽴适当的⼯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
  第⼗四条团的各级代表⼤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要体现选举⼈的意志。选举采⽤⽆记名投票的⽅式。候选⼈的产⽣要⼴泛发扬民主,候选⼈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候选⼈数多于应选⼈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选举,也可以采⽤差额选举办法进⾏预选,产⽣候选⼈名单,然后进⾏等额正式选
举。选举⼈有了解候选⼈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不选任何⼀个候选⼈和另选他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任何⽅式强迫选举⼈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团的中央和地⽅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会解决的重⼤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有关全团性的⼯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部署。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
  第⼗七条团的全国代表⼤会每五年举⾏⼀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
  全国代表⼤会代表的名额及产⽣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条团的全国代表⼤会的职权是:
  (⼀)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全团的⼯作⽅针、任务和有关重⼤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全国代表⼤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作。
  第⼗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书记⼀⼈和书记若⼲⼈,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少举⾏⼀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团的地⽅和军队的组织
  第⼆⼗条团的省、⾃治区、直辖市、省辖市、⾃治州代表⼤会每五年举⾏⼀次。团的县(市、旗)、⾃治
县、市辖区代表⼤会每三年举⾏⼀次。团的地⽅各级代表⼤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
  第⼆⼗⼀条团的地⽅各级代表⼤会的职权是:
  (⼀)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级团的代表⼤会的代表。
  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执⾏上级团组织的指⽰和同级团的代表⼤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团的⼯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作。
  第⼆⼗⼆条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少举⾏⼀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民解放军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作,是军队和武装部队政治⼯作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装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或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进⾏⼯作。
  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民解放军连队、⼈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作需要和团员⼈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团员在三⼈以上的单位可以建⽴⽀部。
  (⼆)团员在三⼗⼈以上的单位,可以建⽴总⽀部。
  (三)团员在⼀百⼈以上的单位,可以建⽴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部下建⽴⽀部。如果⼯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总⽀部。在⼀个⽀部内可以分若⼲个⼩组。
  ⽀部委员会、总⽀部委员会由团员⼤会选举产⽣,每届任期⼀年或两年,其中⼤、中学校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