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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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实⾏更⼤⼒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条外商投资法第⼗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实⾏更⼤⼒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的出资⽐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出资折算成⼀定的出资⽐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例⼀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外商直接投资各种⽅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种。⽬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部分资⾦,中⽅提供⼟地、⼚房、可利⽤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定量的资⾦。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全部资本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少符合下列⼀项条件,即采⽤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部分出⼝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前国际上在⾃然资源领域⼴泛使⽤的⼀种经济合作⽅式,其最⼤的特点虽⾼风险、⾼投⼊、⾼收益。合作开发⼀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产阶段。合作开发⽐较以上三种⽅式,所占⽐重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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