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强调的是各国商人和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英美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事组织: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个人企业:即独自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股权。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以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控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
分公司: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必备的和核心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
公司内部细则:由公司规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业务活动以及公司的股东、懂事、管理人员以及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力的一种有价证劵。
外资企业法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全权代表。
独立懂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
董事。
商业判断原则:是指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作出商业决议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即使这样的决议从公司角度看是有害的,甚至是带有灾难性后果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的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它还包括我国和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企业。
实付资本:是指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的资本额。
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是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另一方和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它是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