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外资企业          (以下简称  ),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二章 外资 
第二条    名称:
法定地址:
执行董事为  法定代表人。
  为  责任  。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的经营宗旨:本  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全部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一年内投入完毕。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自行筹措。
第七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  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  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  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
第八条  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  。
第九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  债券作出决议;
9.对  合并、分立、变更  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  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条  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债券的方案;
7、制订  合并、分立、变更  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  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四条    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撤换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  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承担。
第八章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  承担。
第九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  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  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外资企业法
8. 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  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条  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