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商⾏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号:⼯商⾏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规定〉》。本规定⾃2000年9⽉1⽇起施⾏。第⼀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关联法规: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为。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例⼀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照执⾏《指导外商投资⽅向暂⾏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关联法规: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违法经营记录。关联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投资后,接受
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关联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
外资企业法\'《(加注)营业执照》\')。关联法规: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