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赔偿案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万某、王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某出资6万元;王某向朋友齐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1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某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某、蔡某和电脑公司都到万某、王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某、王某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现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债偿。齐某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民事责任却被表述为“有限责任”,这里所谓的“有限”,是针对法人的出资人而言的,即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当法人破产时,不能将出资人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有限”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法人可以通过破产而彻底摆脱债务的纠缠,对因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的不再付清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那些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中,公民个人的民事责任也具有一些“有限”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子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法
    本案中,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债权人蔡
某以及电脑公司都无权要求出资人万某、王某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而对齐某来说,他的债务人是王某,而非网络公司。因此应由王某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法人的有限责任来规避属
于出资人个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网络公司所余1万元资产,在蔡某和电脑公司之间按2:1的比例进行清偿;齐某的4万元债权,由王某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