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外资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资保理公司的管理,促进外资保理公司的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保理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外商独资或者合资成立的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理服务协议的规定,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外资保理公司应当在业务开展中积极开展风险控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实行合规化经营,推进规范化管理。外资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保障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和监管合规。
第五条 外资保理公司需要获得保理业务经营资格才干从事保理服务业务。保理业务经营资格
详见《保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其中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
第七条 外资保理公司的董事会应当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外国投资者应当至少派出一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外资保理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由三名至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礼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资保理公司提供对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的审计服务。外国投资者应当至少派出一位监事。
第九条 外资保理公司的经理层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实行分工管理。经理层成员应当经董事会选派或者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和监管合规。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一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范围,按照保理服务合同,实行单独核算,核算日报告,年度审计的会计核算方法,建立风险分散、适当融资、准确评估和科学控制风险的业务模式。
第十二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理服务合同约定,对融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对资产端进行谨慎评估。外资保理公司应当在融资方、委托方、保理商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客户准入制度、融资额度控制、资产评估制度、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实名制支付、客户身份识别、反等金融业务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外资保理公司的监管应当依据《保理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要求保理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检查、复核、核查和调查等工作,及时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赋予回应和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外资保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并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惩罚和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外资保理公司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外资保理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
2. 外资保理公司监事会职责分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3.《保理服务管理办法》
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如何保障资产端的安全
- 建立客户准入制度,加强资产评估,严格控制融资额度,追加保证金等方式保障资产端安全。
2. 如何做好反工作
- 实施实名制支付,强化对客户身份识别,定期进行反培训,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