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特性1.经济法律责任综合统一性2.双重处罚性3、多元追究性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式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的典型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表现是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的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律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获取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续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东权:因股东持有出资份额或者股份而享有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
公司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分为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和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事物的业务执行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增加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
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资本减少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且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股东请求对公司予以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组的成立: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且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的分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单费用、职业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规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的义务: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的规定: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规定最低限额的,并提出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相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撤销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入伙人应向新入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企业名称中应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