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中华全国总⼯会、地⽅总⼯会、产业⼯会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
  基层⼯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资格。
  【释义】本条是对⼯会法⼈资格的规定。
  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分为企业法⼈、机关法⼈、事业单位法⼈和社会团体法⼈。民法通则规定,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依法成⽴;第⼆,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会属于社会团体法⼈,由于各级⼯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会法对⼯会的法⼈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中华全国总⼯会、地⽅总⼯会、产业⼯会,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会、地⽅总⼯会、产业⼯会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成⽴的⽅式有两种,⼀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登记的,从成⽴之⽇起,具有法⼈资格。另⼀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资格。⼯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会、地⽅总⼯会、产业⼯会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意思是这些法⼈的成⽴,不需办理法⼈登记⼿续。这⾥称的产业⼯会,是指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个⾏业,根据需要建⽴的全国的或者地⽅的产业⼯会。我国现有的产业⼯会包括:教育、农林、⽔电、机械冶⾦、煤矿地质、⽯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
、纺织、轻⼯业、邮电、民航、⾦融⼯会、铁路总⼯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会联合会。
外资企业法
  ⼆、基层⼯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条件的,依法取得法⼈资格。⽬前,我国基层⼯会共有九⼗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会,集体企业⼯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会,机关⼯会等,这些基层⼯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条件,以企业来说,⼤中型国有企业和⼩型企业就有很⼤差别,故规定基层⼯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资格。这就是说,⼀个基层⼯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条件予以确定。
  基层⼯会的法⼈资格问题,在1992年制定⼯会法时,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会法应明确规定基层⼯会也应具有法⼈资格,即从基层⼯会成⽴之⽇起就⾃然具有法⼈资格。有的同志认为,基层⼯会情况差异很⼤,简单地规定所有基层⼯会都具有法⼈资格,可能在实际⼯作中产⽣问题。所以当时⼯会法规定了是否具有法⼈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在《⼯会法》通过以后,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些较⼤市⼈⼤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这个法律的实施办法。对基层⼯会法⼈资格问题,⼀些地⽅性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体有两种:⼀种是⾃然取得法⼈资格,即基层⼯会组织⾃批准成⽴之⽇起就具有法⼈资格;⼀种是由上级⼯会认定基层⼯会的法⼈资格,即经上级⼯会批准,基层⼯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规定基层⼯会⾃然取得法⼈资格,是与⼯会法的⽴法本意不⼀致的;由上级⼯会认定基层⼯会具有法⼈资格与有关法律规定不⼀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资格或是由法律确定,或是经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确定。依照⼯会法的规
定,⼯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因此,规定由地⽅⼯会确认基层⼯会的法⼈资格与民法通则和⼯会法的规定是不⼀致的。由于基层⼯会的具体情况⽐较复杂,不⼀定都具备法⼈条件,可否考虑,凡具备法⼈条件的基层⼯会,由县级⼯会提请同级民政部门统⼀审核,确认其法⼈资格,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简化。